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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2008-03-11 14:57:13            点击: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三是,为了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
    3、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
    “有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调整产品范围的规定。
    2、本规定调整的产品,明确在本规定附件一《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
列入《农业机构产品目录》中的进口产品适用于本规定。
    3、未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农业机械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损失赔偿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依承担三包责任,以防止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因责任不明,对农民的三包要求互相推脱责任,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义务和责任。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承担三包责任时,有关责任基本要求的规定。
    2、“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是指本规定及其附件《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三包故障表》、《拖拉机三包故障表》、《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三包期限、主要部件范围、故障范围、修理次数要求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三包责任、义务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处理。
    3、“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是指国家提倡、支持销售者、生产者制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比本规定的要求更有利于农民。销售者、生产者自身承诺中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内容,作为明示担保,应当按其承诺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日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2、“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是指销售乾销售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三包义务,承担三包责任,否则应停止销售农机产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3、“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销售者的义务,是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检查、验明供应产品质量、分清双方责任的一项重要手段。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要,进货检查验收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的检查、备品备件和易损件的检查、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检查等等,对产品必要的内在质量的检查,可按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约定执行。
    4、“法定标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要求,对于本规定调整的产品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准编号、中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规格、型号、等级、性能说明、主要参数、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及储运注意事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5、“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是指在通常保养条件下,产品应当保持或达到的质量要求。
    6、“有效发货票”,是指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听发货票,是产品售出的有效凭证。一般发货票上应当载明销售者印章、销售时间、销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金额等项内容。
    7、“三包凭证”,是指产品售出时,须由销售者按凭证内容填写完整,并提供给农民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凭证。
    8、“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农民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果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就应当根据农民的要求,主动承担三包责任,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开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修理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2、“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是指修理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合同,免费为农民修理产品并保证产品修理的质量。
    3、“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是指三包有效期外,修理者应当对农民送修的产品,及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况下,农民要求修理的产品给以修理,并保证产品修理的质量,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状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2、“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是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也是判断生产者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也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明示担保内容。产品质量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即为合格产品。
    3、“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者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产品的特点采用文字、图示、表格等向农民表明产品的用途、结构特征与工作原理、技术特性、尺寸重量、安装调试、使用操作、故障分析与排除、安全保护及事故处理、保养维修、运输储存、开箱及检验内容等方面的信息。其作用是指导农民正确地安装、使用产品和对产品进行必要维护、保养、修理;
    “三包凭证”中指由生产者随出厂产品提供给农民,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本规定第八条第2款列出了三包凭证的基本内容;
    “有关技术文件”,是指生产者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向农民提供的产品安装图、原理图、基础图等图样和技术文件清单、备件明细表、易损件明细表、装箱单、证明书等技术文件。
    4、“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是指产品出厂时,根据产品的具体需要由生产者提供给农民的工具和附件、备件,其种类与数量应与产品装箱单一致。
    5、“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主要指通过生产者在产品集中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同时也包括在零散销售地区通过合同约定,委托其他修理者承担产品三包业务。
    6、“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是指生产者向修理者提供修理产品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修理配件,有关事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
    7、“修理费用”,是指用于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修理所支付的费用。修理费由生产者提供,具体数额由生产者与承担三包有效期内免费修理业务的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
    8、“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是指通过定期对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对难以判断和处理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讲解和处理。
    9、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进口者,视为进口产品的生产者,承担本规定生产者的三包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在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不效期不得少于一处。
    产品三包凭证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退换货证明等项目。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产品三包有效期限及三包凭证内容的规定。
    2、“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乾根据本规定或者同农民的约定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整机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整个产品承担蛄包责任的有效期限;“主要部件三包责任的有效期”是指销售者对售出产品的主要部件承担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
    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是指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不少于附件二《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的规定。销售者承诺的较附件二更长的三包有效期,是销售者的自我承诺,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
    4、“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少于一年”,是指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中,除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其整机三包有效期应不少于一年。销售者承诺的较一年长的三包有效期,是销售者的自我承诺,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
    5、对产品易损件的使用权期限,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时间执行,但易损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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