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

2008-03-11 14:57:13            点击:

    1、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共35条。第一至第四条对《规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销售者负责的原则、责任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责任、义务;第八条至第二十八条是操作性条款,对修理、更换、退货的操作程序、内容、条件、时间、免责及赔偿后的追偿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处理三包纠纷的途径,包括民间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法律诉讼。《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
    2、关于一个系统的商品一个规定的问题
    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都是由一系列产品组合而成的系统性产品。一个系统的产品之间具有兼容性,任何一个产品存在兼容性问题,都会对系统的性能产生影响,显然以单一产品制定一个规定不切合实际。因此,为了保证规定的可操作性,根据产品的特点,以一个系统的产品一个规定的形式加以规范。
    3、关于微型计算机商品整机如何划分的问题
    微型计算机产品的国家标准是将微型计算机系统作为一个产品来定义的。微型计算机系统包括本规定定义的主机,各种外设、软件和选购件。在市场销售时,有将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起销售的,有只销售显示器,或者打印机,或者键盘,甚至内存条、盘卡、声卡、网卡的。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使本规定易于操作,也为了不因系统中某一产品的换退,而导致整个系统的换退,故本规定将整机分别定义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绘图仪、磁带机、光盘刻录机、软件等,而不是微型计算机系统。
    4、关于微型计算机退货的合理性问题
    考虑到微型计算机主机的价格及其与外设、软件产品的配置和兼容性等因素,当销售的产品为微型计算机系统或者含有主机的部分系统产品时,如果主机符合退货条件的,因主机退货致使系统不能使用,会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中明确,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一起销售的商品一并退货。而当主机以外的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为了不因此而发生主机和其他产品的退货,使退货既科学又合理,销售者仅对作为整机的该产品负责退货,而不涉及其他产品。 
    5、关于软件的退换货问题
    由于软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不能修理的,只能以换代修,故为了保证软件产品的三包实现,《规定》中明确,软件存在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6、关于选购件的退换货问题
    由于选购件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理或不适宜修理,因此《规定》中明确,选购件存在性能故障,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新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
    7、关于微型计算机产品故障的判断问题
    由于导致故障的原因有硬件问题、软件问题、硬件间的兼容性问题、软件间的兼容性问题,以及软硬件间的兼容性问题,为了准确地判断故障原因,因此《规定》中明确,性能故障的判断,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8、关于维修人员持证上岗的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家用视听商品维修人员从2000年7月1日起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因此,微型计算机商品、家用视听商品维修人员应当具有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9、关于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的问题
    消费者遇到微型计算机或者家用视听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多数是以修理的形式解决的。一般情况下,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才能换货退货。可见,本规定的修换退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修理。而现实生活中,发生三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维修市场混乱,缺乏有效管理,修理者不具备维修能力,不负责任,维修质量差,使用不合格零配件,不做维修记录使消费者的换退权利不能实现,甚至推诿,拒绝维修。为了保证本规定的正常实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了,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
    10、进口的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是否适用本“三包”规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均适用该法。因此,进口的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同样适用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三包”规定。

相关新闻: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声明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 2002 - 2015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