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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热计量收费”

2010-11-24 07:37:30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今年,北京市试行新的供暖收费方式,即在部分有条件的小区中实行热计量收费。

    所谓热计量收费,顾名思义就是使用了多少热力,支付多少价款。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曾竞介绍,在该院曾经审理的供暖纠纷中,有的拒交供暖费用户理由为室内温度过高,还得开窗散热,所以自己的供暖费中含有不必要支出。现在试行的热计量收费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此类纠纷发生,用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控制温度交纳费用。与此同时,曾竞法官也提示消费者,为适应新的计费方式,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详细了解热计量收费的相关规定,在享受更加广泛的权利的同时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签订合同应谨慎

    供用热力合同是供热人向使用人供用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民事合同。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热计量收费方式中供热单位与用户要签订供热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的内容包括基本热费、计量热费计算方法、供热质量等内容。因为用户可以自行调节温度控制热使用量,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具体的供暖温度。但是供热单位仍然得保证室内温度不能低于用户设定的温度,否则供热单位没有良好履行供热义务,用户可要求供热单位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用户方要谨慎留心合同条款内容,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双方进行良好沟通后以期能够妥善解决。避免纠纷发生时,因为条款理解不清等原因无法快速高效解决纠纷。在过去海淀法院审理的供暖费纠纷中,曾出现多起因没有签订供暖合同,用户拒交供暖费的案件。但是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双方进行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一方提供热量,另外一方享受温暖,所以还是应该支付供暖费的。在新的热计量收费方式情况下,因为计算方法的更加细致化,更需要双方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权利义务,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预交费有无风险

    《办法》提出,供热单位对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现行供热方式(按住宅面积)一次性收费。采暖期结束后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住宅面积收费时,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或在下一个采暖期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

    法官提示

    由于热计量收费的具体费用得供暖季完了之后才能明确计算出来,所以目前《办法》的规定采取了预交费的方式。这时可能用户会产生不解,担心所交纳费用远高于所发生费用。一旦此类担心确实成为现实纠纷时,用户可依据供暖合同予以主张返还多余费用或者抵下一季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供热单位应当予以返还多余费用或者预付下一季费用。

    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实践中,供暖纠纷最常见的一些不缴纳供暖费的用户的抗辩理由是供热温度不达标。但是其实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很难采信这一抗辩。

    那么,热计量收费中如果温度不达标怎么办?根据今年的计量收费的新规定,24小时之后按规定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如果温度达不到最低温度的18℃,按照相关办法减免供暖费。关于检测费用的规定,不达标时由供热单位交纳,达标时由用户自行承担。同时因为供热不达标而造成用户生活不便的,还可主张供热公司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赔偿,同时要求退还相应天数的供暖费。

    法官提示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应该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予以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所以,用户如果发现出现了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进行室温检测,在第一时间固定温度数据等相关证据。这样不仅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利于让供暖单位提高供暖质量,通过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从根本上保障用户的“热权”。

    热计量装置故障时是否收费

    根据《规定》,当热计量装置产生故障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要及时维修更换。在维修期间用户按照房屋面积缴纳费用。

    当采用新的供暖费收取方式后,对于热计量装置本身的质量需要更多的关注。供热单位、开发商应该保障安装质量优良的热计量装置,避免因热计量装置故障而造成此类矛盾增多。

    法官提示

    一旦热计量装置发生问题时,会出现计量的空缺。但是在供暖继续进行的情况下,装置故障并不能成为用户用作免除交纳供暖费用的抗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根据规定,在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期间,用户依照房屋的面积来交费。

    不采暖是否交纳供暖费

    在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集中供暖小区,闲置房屋是需要交纳全额的与其他同样面积的有人居住房屋一样的供暖费用的。而在热计量收费下,如果不采暖,那么只需交纳六成供暖费。

    供热是具有特殊性的活动,房屋的墙壁以及地板、天花板之间都具有热传导性,每一用户的温度会影响周边用户的温度,单户温度高低会受到整体温度的影响。所以,根据《办法》规定,即使整个冬季都不采暖的业主,也须交纳至少六成的基础采暖费。空置房屋的居民也要交纳基础采暖费用。

    法官提示

    由于供暖性质的特殊性,热计量化收费并非真的完全是不使用不交钱。因为热并非如水、电般完全独立,热还存在相邻户间互相影响的情况。如果一人购买多套房屋后有房屋闲置,那么除去全年负担的物业费外,在冬天即使要求不予采暖还需要交纳基础采暖费用。

    购房审查计量装置

    据北京市市容委的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开始,安装热计量装置将成为新建建筑的强制性条款,未安装的新建建筑一律不予竣工验收。有了热计量装置,但供热单位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新建居住建筑,一律不予发放供热补助。

    法官提示

    以后在购买商品房时,尤其是新建小区的商品房,业主务必要留意房屋是否安装热计量装置,避免因为小区的供热设施不达标导致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拖延,造成购房人入住时间迟延或者入住后发生此类供暖纠纷频发。居民在签订物业合同、供热合同时,更加谨慎地审查其中有关于供热的条款,在热计量收费的大趋势中,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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