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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召回考问企业差别待遇 标准还需细则界定

2010-07-10 00:00:16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千呼万唤始出来。国家质检总局上周末针对家用电器产品、汽车产品分别出台召回管理规定和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家用电器在我国将首次被列入召回产品范围,而汽车召回的相关处罚也瞬间升级。在经历了丰田汽车、惠普笔记本以及最近的宜家窗帘召回“内外有别”的歧视事件之后,我国的缺陷产品追究制度在消费者的不断考问中完善。

    召回标准还需细则界定

    目前我国已在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来一旦顺利升级为管理条例,则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与此同时,此次发布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则因其“从无到有”的意义而更为引人关注。

    家电类产品召回分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方式。对于召回标准,意见稿中规定:家用电器产品中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施行召回制度。

    但企业和专家们均认为这样的召回标准仍不够明确。创维集团新闻发言人沈健向记者表示,家电在使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产品自身缺陷如何区分是很重要的,需要进一步的政策做说明。中国电子商会会长陆刃波也认为,未来一定会有细则出台。

    解决厂商召回歧视问题

    在业内人士眼中,召回机制的健全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在国际召回过程中“双重标准”的问题。

    不论是今年年初的丰田“召回门”,还是引发消费者诉讼的惠普电脑显示屏事件,以及刚刚发生的宜家百叶窗事件都凸显了中国召回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中国消费者频频遭受差别对待。而这一问题在家电产品的召回中也十分凸显。

    去年5月,飞利浦在中国召回6000个咖啡壶,在美国、加拿大市场可以进行换机处理,而在中国市场消费者只能维修,不能退换;三星旗下一款双开门冰箱去年在韩国发生“自爆”事件,随后该品牌双开门冰箱在全球召回,而在中国市场销售的6个型号冰箱召回则比韩国和欧洲市场要明显“慢半拍”。法易网CEO王丰昌表示,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法律制度都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跨国公司有机可乘。这些事件的巨大影响是推动相关召回机制的修订和出台的主要因素。

    此次,家电和汽车召回的相关意见稿中都明确指出,将对境内境外厂商一视同仁。根据召回条例草案,境外汽车厂商要对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境外召回信息。家电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也规定,厂商在境内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3万元罚金起不到威慑作用

    意见稿中还规定,家电生产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今后最高可能被罚款3万元。家电企业的销售额动辄千万元,区区3万元能否对企业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中国电子视像协会会长郝亚斌向记者表示,罚款不是目的,只是一个辅助手段,企业尤其是品牌企业为了长远发展肯定会履行这一义务。陆刃波也反问说:“难道企业的声誉还不值3万元钱?”他还表示,家电召回制度的出台能够保证产品及时召回,在很大范围内避免家电事故爆发后再解决,而造成人身安全问题和更大的经济损失。

    TCL多媒体中国业务中心服务总监李建新则表示:“企业出现大批量的产品问题而需要召回,肯定得付出一定的召回费用,如更换新产品、物流等费用。但从企业责任与品牌美誉度来说,产品召回体现了企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如果不召回,对于企业的无形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2004年出台的汽车召回规定中明确,最高处罚金额也为3万元。而此次征求意见的汽车召回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威慑力大大提高。例如,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

    商报记者 孙聪颖

    相关解读

    家电召回新政有利生产商与渠道商划清责任

    北京苏宁副总经理潘敏表示,公司对于质检总局出台的《家电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比较认可。“以前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多数会找销售企业追究责任,现在政策出台后,可以更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利,并且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这是行业的进步。”

    潘敏认为,通过销售企业召回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待家电召回制度具体实施后,一旦发生生产企业主动召回或政府下令强制召回家电产品通知后,苏宁的客户部门会具体负责相应召回问题。

    另外,国内家电卖场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种以苏宁、国美为代表,渠道商自身并不掌握终端,而是由品牌供应商或厂家保持对终端的掌控力;另一种是以百思买、顺电为代表,其主要通过经销差价而盈利。召回产品在这两种经营模式中的召回制度是否也会不同呢?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消费者只需要认准“谁销售谁负责”就可以,至于渠道商与厂家之间的责任划分,利益和权力是对等的,双方需要联手解决、共同承担召回产生的各项费用。商报记者 吴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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