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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领域第八十二批)

2023-04-21   河北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      点击:

  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12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近日,河北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公布了2023年第一批全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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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邢台市邢东新区涵城烟酒食品店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邢台市公安局对邢东新区涵城烟酒食品店及其库房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有400件42度规格500ml批号20210918A3牛栏山陈酿白酒。以上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货票据和产品资质。经核实,400件42度规格500ml批号20210918A3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台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并处罚款7.5万元。

  2.赵闯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赵闯在“拼多多”平台入驻商家“海润洁日化家居生活馆”销售“蓝月系列”洗衣液进行调查。经查,赵闯销售的上述洗衣液外包装上标注的“蓝月系列”洗衣液作为装潢的主要识别部位,整个外包装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蓝月亮”洗衣液及其近似,同时“蓝月系列”洗衣液外包装所标注的市场主体不存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深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5.06万元。

  3.秦皇岛施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秦皇岛施莱特电子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两部乘客电梯(梯冀HGG01834,梯冀HGG01835)未经定期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两部乘客电梯,罚款4万元。

  4.河北禧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有机化肥案。

  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河北禧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库内存放有标示为鹤壁市汇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鹤壁市山城区工业园的包装袋,但提供不出相关的委托加工协议合同。经查,当事人在没有与鹤壁市汇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灌装有机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剩余包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1.95万元。

  5.霸州市城区红叶商场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根据群众举报,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霸州市城区红叶商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商场会员卡背面的内容第4条:“本卡新开卡、补卡需要收取押金10元,退卡退押金,卡内余币、余票不退,请使用完再退卡”,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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