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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反旅游法导致游客受到经济损失

2018-12-26 01:17:08    云南省        点击:

本人于12月12日在阿里旗下飞猪APP(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预定12月19日昆明直飞芽庄5晚6天自由行行程,订单号:293227904459755024,预订用户名:小狐爱可狸。 一行4人于12月19日晚22:00点到达越南金兰机场,通关时被海关告知不能携带具备有拍照功能的飞行器入境,且违反了当地法律条款,直接扣留了本人携带的大疆无人机,罚款1000元人民币,待行程结束出关时才可取回。 本人在出发时认真阅读了飞猪出售的该项旅游服务线路说明及书面的出团通知书,均未发现在上述说明中明确标注不能携带无人机入境条款。过程中我全程录音并与旅行社(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领队进行交涉,领队出团前口头提示无人机入境可能会禁飞,但没明确告之不能带无人机入境。在与当地海关沟通过程中,该公司领队未尽职责在消费者在财产受到损失时,提供有效的保护。 目前行程结束,本人已缴纳罚款领回无人机,本人认为整个旅游服务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存在问题: 1. 飞猪APP作为旅游产品销售平台,对旗下入住旅行社公司主体未形成有效监管及评估,旅游产品销售说明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旅游产品条款介绍不够准确,明细,没有在不同的旅行线路说明中明确表述当地法律条款可能涉及到的权利义务(旅游法62条第五款)。二是整个销售过程旅行社未与消费者签订有效的旅行服务合同(旅游法第五章58条)。三是作为在飞猪上进行销售旅游服务线路的公司,飞猪平台并没有尽到有效评估其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能力,在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时,其平台销售旅游产品公司并不具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能力。(旅游法第四章50条)。 2. 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销售旗下旅游产品时,一是出团通知过于格式化,并没有完全告知当地法律条款可能会大概率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二是事后本人从互联网上搜索得知前往越南芽庄携带无人机入境被没收、罚款、拘留的案例层出不穷。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该行业的从业公司,没有预判或提前搜集相关事例调整其产品权利义务可能会存在的虚假广告嫌疑,完全对已出台的旅游法、广告法及即将出台的电商法进行认真研究,规避风险。三是过程中其领队未表现出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全程推脱责任,对已经发生的消费者财产损失没有财务有效的措施进行挽回。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 3. 本人要求:本次订单全额退款,本人所承担的罚款经济损失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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