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2年7月4日在淘宝网卖家拢玉轩处拍到“翡翠”手镯4支(订单编号:159391277241616,159391435191616,191880408541616,191881242421616),商品标称中均有“翡翠A货”字样,总价71元(含邮资10元)。收货复检为人工处理翡翠(俗称B、C货)。本人向淘宝网提出维权,并提供了中华全国工商联珠宝业商会珠宝检测研究中心鉴定证书(编号A41372-0140至0143,可通过电话和网络查询):3件为翡翠(处理),即B、C货,属假货;1件为翡翠,即A货,但局部见粘合剂,为断裂后经人工粘合,属严重商品质量问题。证据已证明卖家售假,存在商业欺诈行为,根据《消法》及淘宝网有关规定,要求卖家赔偿损失,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淘宝网在本人证据确凿,卖家无反举证情况下,认定卖家行为仅为“商品描述不符”,不能强制处罚,判令退货退款,还要求本人垫付退货邮资,逾期强行打款。本人两次电话申诉表示:1、“商品描述不符”属同质商品卖家描述合格,而实际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调换,但翡翠A货与B、C货是完全不同质商品,属假货;2、翡翠属天然物质,不同于人工研发设计生产的工业产品,不具备品牌属性,但依然存在真假;3、卖家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全部要件,但不能构成“商品描述不符”全部要件(BC货没法调换成A货),应认定为售假;4、如果淘宝网不能强制处罚,应该先退回货款,以降低本人损失,因本人是无过失方和受损方。淘宝网没有充分理由说服本人,但仍以“商品本身不是品牌”为由,不承认卖家售假行为,于7月20日强行支付了货款,导致本人遭受经济损失。淘宝网不能强制处罚售假卖家,却可以强制令无过失方和受损方支付货款,这是什么道理?淘宝的最终处理意见不顾事实真相,保护了售假的卖家的利益,却使作为无过失方和受损方的本人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缺乏交易公平性和裁决公正性。 鉴于淘宝网有意袒护、支持卖家售假,要求淘宝网代卖家赔偿本人以下经济损失: 1、强行支付的货款71元; 2、3件假货双倍赔偿差额60元; 3、卖家售假造成本人直接经济损失:商品鉴定费18*4=72元。 以上金额合计:2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