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号:111824386218 飞毛腿移动电源Scud/飞毛腿SPB-L930(象牙白) 涉及金额:138元 下单时间:2012-06-22 订单编号:31450405(支付完成) 参加苏宁易购“零”元购物 6月22日官网上显示有货,且7日内送达,这是要约,我用券全额支付,付款购买成功,并且发短信确认送货,这是承诺,合同在我支付款项时已经成立。双方就应该按合同履行义务。但快到送货期限时,却发短信告知销售太好导致无货,推迟到7月7日才可送到,联系客服推搪了事,后再次发来短信,告知继续推迟到7月20日后才可发货。很明显是付款后通知无货,玩弄消费者与股掌中 7月10日联系南京工商局12315电话投诉。告苏宁易购不兑现承诺,收钱不发货,涉嫌到销售欺诈,无货而可以下单付款并确认送货时间本就是欺诈消费者,而解释为销售太好而导致无货供应,也是销售欺诈,我要求如果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按退款,退货处理。 7月12日苏宁易购连忙安排货物调配流程,制造及时送货假象,于7月13日打来电话,只承认有违约行为,拒不承认销售欺诈。强调我的货是用劵支付,所以坚拒退款退货。 7月16日,接到02585422531打来电话,对方声称是南京12315调解员,了解情况后3方通话调解。苏宁易购继续拒绝退货退款,表示如果本人放弃投诉,愿意付30元购物劵作为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所以本人提出方案1:退款退货。方案2:本人放弃投诉,补偿同等价值138元的购物劵 这2个方案供对方选择,但苏宁易购2个方案都不同意,这样调解不欢而散。 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惩罚苏宁易购!还消费者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