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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费不合理

2018-12-23 15:48:29    江苏省        点击:

1.2018年10月12日,本人在扬州市竹西路新城吾悦广场4楼银吉姆健身缴纳了200元现金,该商家承诺在正式营业时如果办理健身卡可100元抵800元优惠,如果不办卡将转为周卡。 2.当年11月在该商家举行营业发布会时,因健身卡的价格和健身场地等因素,本人不办健身卡,该商家告知优惠仅限当日,过了当日将不再享受优惠。本人表示交100元时并未有时效性的说法。 3.当年12月在该商家正式营业时,电话询问本人将100元转为周卡。本人表示100元抵一周价格偏高,但转为7次亦可接受。对方表示不能转成7次,只限连续的一周。本人表示勉强可接受,但12月没时间,转成下个月才行。对方表示只限12月当月。 4.综上,本人认为消费200元没有拿到任何产品,该商户应将200元退回;通过交涉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希望315从中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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