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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13-01-25 11:42:19    法制网        点击: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办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者将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措施。

  办法还规定,严禁快递从业人员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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