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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信一分卡维权

2010-08-15 11:19:31    陕西省    李先生    点击:

本人在2010年5月购得一分卡,与2010年6月14日充值时发现不能正常使用,同时彻底不能登陆网厅,个人的客户资料被陕西电信已经删除,现在无法登陆网上营业厅,电信公司所作所为实在太无视法律, 我现在要求是套餐(省公司预登陆卡套餐,全国漫游,3G上网一分钱一分钟)资费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实名,还有因为考虑到我人不在陕西,所以我希望可以由贵部监督、督促远程的方式办理实名。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但是陕西电信一而再而三的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改变套餐属性,严重的坑害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我在缴费和消费的同时已经产生了一个事实合同,一个实际的买卖合同。 在投诉过程中,陕西电信一再强调这个卡套餐是过度套餐,但是根据《电信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做出对持卡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单方面免除或者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这个套餐是符合《电信服务规范》的,不然陕西电信也不可能发行这样的资费套餐(全国免漫游费,上网一分钱一分钟)卡。所以陕西电信不该公然违背和践踏《电信条例》、《电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 我强烈要求陕西电信作出以下承诺:1.在套餐资费(全国免漫游费,3G上网一分钱一分钟)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实名制,并保证用到2023年12月31日!2.公开向我们这些被多次坑害的消费者、客户道歉,并赔偿我们损失!3.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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