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5日,陕西西安电信又一次未经本人同意也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擅自关闭3G上网业务。将归属权属本人的省公司预登录卡套餐卡3G(EVDO)上网业务,强制关闭!由此上网功能也随之仅留1(X)业务。 陕西电信毫不顾及其客户的权益,不顾及消费者权益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擅自关闭用户3G(EVDO)上网业务,未经过用户任何的同意甚至无任何形式的通知下,无视由此给用户带来经济、效益的巨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1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规定: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 陕西电信在自关闭用户3G(EVDO)上网业务之前未曾在24小时前通知本人,而突然变卦将原套餐3G(EVDO)上网业务关闭。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做出对持卡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单方面免除或者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若是陕西电信认为其本身无法承担好原先承诺客户3G(EVDO)上网一分钱一分钟上网资费的电信卡,那么何以要超出其服务能力发行本卡呢?而又何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以后毫无预兆性地强制更改本卡套餐资费,何以强制更改资费标准?何以又恢复原套餐资费标准后又一次私自关闭客户3G(EVDO)上网功能?试问,是谁给予了陕西电信如此强盗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权力呢?试问,这于持卡用户而言,何来公平,何来合理一说? 由此可见,陕西电信的强制更改套餐行为已属于蓄意诈骗事件!当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 电信作为中国三大信息产业之一,此种造假卖假的行为实在可耻! 从去年的江苏1元无限wap卡,到辽宁30元无限wap卡,到新疆的3分net卡,到现在的陕西一分net卡和广东一元5小时wap卡,处处坑害消费者和客户的表现!为什么世界500强企业可以这么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