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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返还返租款20160元

2013-07-21 18:11:47    黑龙江    武先生    点击:

本人于2012年5月11日,认购圣基伟业公司壹品茶城一处商铺,认购金额为129,600元。当时的承诺是: 1、茶城于2012年8月30日开业,开业即签订正式购买合同及回购协议。 2、5年后本人若不愿经营,甲方可以216,000元回购。 我是基于以上两点购买了该商铺。但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贵公司履履失信,玩文字游戏,规避应承担的义务,最终失信于客户,导致购买商铺行为失败,也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向贵公司申请返租款20,160元。 简要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 1、2012年5月11日认购壹品茶城AB栋D区负一层5号商铺,使用面积为6米,付款129,600元。 2、认购协议中承诺2012年8月30日茶城开业。茶城开业时间一再推迟,于2013年5月11日开业,比承诺日期晚了10个月。贵公司原来承诺替我们业主养商铺5年,但因开业时间推迟,实则4年2个月。此为失信之一。 3、原承诺2012年8月30日茶城开业时正式签订回购协议。置业顾问是在2012年12月20日通知我签回购协议。推迟了4个月。此为失信之二。 4、正式回购协议(即:《壹品茶城商铺委托管理协议》)重要条款没有明确贵公司回购义务,我在补充协议中对此提出了修改意见: 原条款1: 待委托合同期满,乙方可选择由甲方回购该商城,回购金额为216,000元。 修改条款: 待委托合同期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购买乙方的商铺,甲方应无条件履行购买义务,购买金额为人民币216,000元。 原条款2: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其相关联公司,但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修改条款: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其相关联公司,为保证乙方权益不受损害,由甲方负责书面通知乙方,如相关联公司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追溯,甲方应承担义务。 可以看出修改条款均是进一步明确甲方的回购义务,并无其他刁难之处。我是不想5年后再因条款中的文字游戏打官司,既然甲方有回购的承诺,并且这也是我们业主购买商铺时主要看重的部分。那么贵公司就应该有勇气在条款中明确这个义务,而不是在条款中玩文字游戏,规避应承担的义务。 5年之后可回购的意思表示是5年以后业主可以选择让贵公司回购该商铺,置业顾页当时也是这么跟我们说的。那么只要业主选择回购,回购商铺就是甲方的一项义务,又有什么不可以明确的呢?甲方不敢明确义务,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呢?此为失信之三。 基于以上原因,且甲方拒不修改协议条款,我于2013年5月初向圣基伟业公司提出了退款申请。等了近两个月,于2013年7月8日退还认购金129,600元,利息521元。退款速度慢的出奇,此为失信之四。 就这样,从2012年5月11日付款,到2013年7月8日退款,129,600元被占用了14个月,贵公司仅支付了521元的使用费。 在《壹品茶城内部认购协议》中规定按商铺总额8%年利返给认购方。14个月期间我仍属认购者身份,现向圣基伟业公司申请这段时期的返租款20,160元(216,000×8%÷12×14)。 上传资料说明: 1、壹品茶城内部认购协议 签于2012年5月11日 2、壹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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