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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圣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物

2013-04-13 12:47:58    湖北省    李先生    点击:

2013年3月13日湖北当阳市工商管理局委托湖北广圣达拍卖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北省当阳市育溪镇小河桥路59号育溪工商所宿舍楼7套住宅进行公开竞拍。 7套住宅中的201、401、501、202、302、402、502分别由李大华、郑红、陈仙仙、李映莲、刘某某、彭红泰、吴方东竞的。问题是:我们买受方在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时,广圣达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行)蓄意隐瞒和违返相关法规,在我们买受人不知道买卖双方在交易过户中所产生的费用,哪些费用该我们买受人承担,哪些费用由卖方来承担的情况下,拍卖行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第五条,炮制了一则霸王条款如下:买受人接收标的需支付的费用和交易过户所产生的买卖双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增值税、契税、交易服务费、印花税等及其可能存在的滞纳金和罚款)均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通过地税部门的领导告诉我们,国家规定: 1、买房人应缴纳房产证过户费用的税费如下: (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2、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印花税:房款的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终上所诉。我们7个业主一致认为拍卖行和工商管理局蓄意隐瞒税法之规定,违返国家法规,欺骗消费者。 我们攒了半辈子钱,好不容易东借西凑才买到了这套二手房,已经没有多余的钱来交这昂贵的税费了。 经我们买方多次联名和工商管理局协商并要求其承担应该承担的费用无果后,才求助于贵网,恳请315把这两个单位曝光。我们期待您们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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