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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热水供应不按合同约定供应,已严重影响住户生活

2012-03-12 15:17:41    北京市    蓝先生    点击:

本人于2007年12月8日,与北京市新天朝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合同号为Y576049),购买“北纬40度小区二期六号楼1单元2605”房屋一套,坐落于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村D1-5号住宅楼26层1单元2605。合同中对于房屋配套的生活设施的条款约定,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中第24页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中约定如下:“热水系统:24小时生活热水供应”。热水每吨售价为12元人民币。 房屋于2009年完工并办理了入住。之后热水按合同条款进行24小时供应。但自2011年开始,热水供应出现问题。在没有征得业主意见的情况下,热水供应已由原来24小时供应,变成早晚限时供应,热水价格保持不变,12元/吨。 经业主们多方联系后获悉,开发商将热水业务卖给某热力公司(小区内有办事处)。该热力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擅自调整了生活用水供应时间。此举,引发诸多业主不满并投诉。我本人也是因为当时承诺24小时热水供应,在房屋装修时,没有安装热水器及水路改造。目前,因热水供应限时、不热的情况,造成生活极大困难:第一,时限内(早7-9,晚6-10)使用热水根本不热;第二,时限外无法使用热水,特别是冬季用热水非常困难。很多时候,只能花着热水的价钱,却洗冷水澡,几次因此生病。 为此,本人及很多业主主动联系开放商(合同签订方)、物业、居委会、热力公司等机构,最终问题不予解决。本人联系开放商,答复已经将热水业务卖出,不知具体情况,当本人告知之前签署的合同是与开发商签署,而且关于热水有明确约定,答复为不能解决;联系热力公司负责领导,却始终以“忙”为理由,拒绝直接对话;居委会和物业提出,联系沟通但对方始终态度强硬,不予解决。 在不断的尝试沟通、积极协调解决问题未果的境遇下,特求助315平台。作为一名房产消费者,理所应当享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这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内容之一,也是房屋定价的因素之一,作为消费者为此付费了的,但却无法享有应有的有关服务。为此,请315平台协助督办: 1)与相关方可以有对话、沟通的机会,就热水供应进行沟通,寻求解决的最佳途径; 2)按合同约定,供应热水,且价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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