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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违法签订居间合同造成购房者损失

2012-03-10 15:09:36    北京市    孟先生    点击:

尊敬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领导: 您好! 我叫孟庆辰,男,今年23岁,2011年7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专业,现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工作。 我于2011年7月16日到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国贸分店寻租房屋,我爱我家北京朝阳区国贸分店的负责人冯万芳经理、业务员刘金磊在了解我的情况后,说国贸南郎家园有一套房子适合我购买,我告诉他们我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准备落到接受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的集体户,但集团公司的进京落户手续尚未办完,预计还要一段时间才能正式落下北京户口。当时冯万芳经理、刘金磊说他们公司经常办理二手房中介,在北京市房产局和派出所有关系可以办理相关材料,取得在北京的购房资格。我由于刚毕业,社会经验不足,所以相信了他的话。 在我爱我家北京朝阳区国贸分店冯万芳经理的主持下,我于2011年7月22日与朝阳区南郎家园2号楼1单元416号房的户主邵淑敏及我爱我家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详见附件一)、《补充协议》(详见附件二)及《居间服务合同》三方购房协议,并向邵淑敏支付了3万元定金(详见附件三),按照我爱我家北京朝阳区国贸分店冯万芳经理的要求说他们公司是不交钱就不提供服务,因此,在未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我又于2011年7月29日向我爱我家一次性支付了中介手续费3.48万元(发票详见附件三)。 我爱我家北京朝阳区国贸分店冯万芳经理承诺在一个星期内挂上网签。签约后,我爱我家北京朝阳区国贸分店冯万芳经理又以我没有北京户口无法在北京市房产局办理网签手续为由,拒不履行合同,间接的造成我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第一次购房款,当我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中介费的要求时,我爱我家北京朝阳区国贸分店冯万芳答复我说:合同可以解除,3.48万元的中介手续费也可以退还,但向房东交付的3万元定金不是他们收的,让我去同邵淑敏协商。邵淑敏则表示合同可以解除,但3万元因是定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至今已经四个月,我多次寻找我爱我家冯万芳经理商讨解决方案,希望我爱我家履行合同,从中调解,但是我爱我家一直推脱至今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综上所述,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明知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诱使我签订购房和委托中介合同,造成我的财产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因此,恳请贵中心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对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法查处,退还并赔偿我的财产损失。 特此投诉,请求贵中心领导予以帮助解决为盼! 附:1.《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见附件一); 2.《补充协议》(见附件二) ; 3.定金和中介手续费收据(见附件三); 4.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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