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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虚假申报 河南新乡一加油站偷逃税款被处罚

2025-11-20   大象新闻   文/胡俊峰   点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新乡市大富石化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加油站通过在账簿凭证上少列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93.03万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4.1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现场检查,多方取证锁定疑点

  前期,新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积极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检查。在接到上级下发的新乡市大富石化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线索后,新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迅速集中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疑点线索进行初步分析,发现新乡市大富石化有限公司申报的销售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地区行业平均水平,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风险。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随即到该加油站开展实地检查。该加油站位于省道旁,设有加油机2台,加油枪2支,收款方式主要通过扫码或对公转账进行。结合查看铅封等情况,检查人员初步认定加油机没有安装作弊系统,也没有私自改动过。在铅封完好的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持POS机对加油机进行专业数据读取,检查人员据此制作现场笔录,由企业在场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确认,作为该案的第一手证据资料加以固定。同时,检查人员对该加油站的办公电脑及服务器数据进行拷贝用以进行数据核对,对关键的表格内容进行整理分析,按月统计销售额。

  在对现场获取的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检查人员暂未发现明显疑点,检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为锁定疑点,检查人员以数据为核心开展分析,先后提取企业进货数据、销售台账、加油枪记录等资料,构建加油站销售规模画像,发现其申报收入与实际加油量、车流数据存在明显背离,初步锁定该加油站隐瞒销售收入的嫌疑。

  数据分析,破解账外经营“猫腻”

  为获取关键证据,检查人员从交易流水入手,以现场提取的收款码对应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切入点,依法调取加油站对公账户、收款码关联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同步采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获取完整的资金链数据。

  通过对关联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数据进行分类甄别,剔除正常往来款项后,检查人员筛选出个人收款码收款、私人账户收取加油款的交易记录。结果显示,有部分资金收入未计入公司账簿,汇总的销售收入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大出入,检查人员初步掌握了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漏税的证据。

  在掌握相关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向其耐心讲解政策规定和法律后果。最终,面对详实的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了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该加油站采用“双轨制”销售,开发票的业务走对公账户如实申报,不开发票的交易则通过个人收款码收款,完全或部分脱离账簿记录,未如实申报未开票收入,形成“个人收款-私下流转-逃避申报”的违法链条。

  事实确凿,偷逃税款终受处罚

  经查,该加油站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共计收取款项5662万元,其中申报收入4967万元,未申报收入695万元,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93.0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4.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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