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专家论坛:设置隐性门槛的优惠券属于违法行为

2021-12-04        朱晓娟 李唱    点击:

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朱晓娟  李唱

无需现金,利用每天零散时间做做任务就可以兑换价值不菲的优惠券,你心动了吗?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在购物节期间推出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做任务领取优惠券的方式,成为当下受到消费者青睐的活动模式。然而,现实生活中却不少出现,优惠券在兑换后,才被告知优惠券存在使用上的限制。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们办?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涉事商户应当承担取消兑换的责任。如果商户存在恶意欺诈的主观心态,可以进一步将其行为界定为消费欺诈,并通过法律的手段主张其承担三倍损害赔偿。

一、 案情介绍

孙某参加某电商公司组织的超极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在活动中,用户通过完成任务可以获得超级币,并使用超级币兑换有形或无形的商品、参与抽奖等。孙某将活动中所得的19999超级币奖励兑换一张名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在兑换前,优惠券界面显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在兑换后,界面显示“限商品:此优惠券仅限该店铺内某些商品使用”,商品详情界面仅有2款短袖T恤可选。孙某认为电商公司在优惠券兑换前与兑换过程中,没有做任何限制消费的提示,且无法查看优惠券详细内容,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电商公司主张,涉案优惠券不是其自身发放,不应承担责任,并且涉案优惠券不能与299元等价,其自身不存在欺诈行为。

二、 学理分析

1. 电子优惠券具有合同法律性质

电子优惠券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是传统纸质优惠券顺应电子商务飞速发展而衍变的产物。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让渡一部分利润给消费者,可以促进总销售额的提升,进而实现电子交易双方的共赢。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电子优惠券的兑付、使用成立网络服务合同。第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发放的优惠券载明了兑付价格(此案表现为超级币的数量)、兑付时间、兑付范围、兑付方式、使用效果等内容,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2条有关要约的规定。第二,消费者在使用超级币兑换优惠券时,按照优惠券所载明的兑换条件使用超级币,则表明对其上所记载内容的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9条有关承诺的规定。第三,在承诺做出,即消费者做出兑换的意思表示时,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特定消费者之间有关网络服务合同的关系成立。第四、该网络服务合同属于附生效要件的合同,在进行符合条件的网络交易时才生效。

2. 网络服务合同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选择权的基础和前提是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匿名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进一步放大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优势地位。相较于传统的商事活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为突出,因此应着力提升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知情权。在认定经营者是否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时,可以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以相关信息是否会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依据。在本案中,超级币所兑换优惠券的使用范围的规定,直接影响了消费者是否兑换的意愿,因此该电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看,消费者通过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商户提供取消(退回)兑换的途径和方式。从《电子商务法》的角度看,消费者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规定,首先选择与商户协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角度看,电子优惠券相关的使用条件(如,对店铺、商品、项目、时间等条件的指定等)是由电子商务经营者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向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法律明确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仅仅标注了两件衣服的图案,却没有对具体的内容加以解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此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3. 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做出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是,法律没有就消费欺诈的具体构成要件加以明确。在此,可以参考民事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相、告知虚假事实,使对方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应从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来判断经营者得消费欺诈行为是否成立:一是,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二是,经营者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隐瞒真相、告知虚假事实的欺诈行为,三是,是否引发了消费者被欺骗、被误导的损害结果。

经营者实施消费欺诈行为的,将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并主张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消费欺诈与知情权损害之间的比较

消费欺诈行为往往都会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情况,但是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并不一定意味着经营者实施了消费欺诈行为。在主观心态上,消费欺诈要求经营者必须存在欺诈的故意,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则不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行为上,消费欺诈一般表现为经营者实施了假冒商标、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一般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内容,如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内容。在行为后果上,消费欺诈往往表现为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夸大的或虚假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被误导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购买行为,进而不正当促成交易,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往往表现为经营者不愿透露给消费者相关商品或服务信息,而对消费者是否购买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重要但并非实质性的影响。在法律后果上,消费欺诈因经营者的主观恶性更大,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对诚实信用的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也更大,因此消费欺诈对应的法律责任往往是重于知情权损害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 司法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是否构成欺诈,以及电商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网络服务活动中,由于时空的限制,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通过商品介绍网页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情况和特征。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其了解商品情况或服务内容的最直观方式,此时如果经营者的描述不够准确,则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本案中,孙某提供涉案优惠券兑换前后截图。在兑换前,优惠券界面显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在兑换后,界面显示“限商品:此优惠券仅限该店铺内某些商品使用”,商品详情界面仅有2款短袖T恤可选。可以看出,涉案优惠券关于优惠券的有效期、使用规则、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必须在用户完成兑换后,才能在具体页面中查看,并且整个兑换过程不能进行退回操作。因此,法院认为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告电商公司作为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的主办方、组织者,在兑换列表“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中并未提前标注优惠券可适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条件等限制性信息,即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

但是,法院进一步论证该电商公司的行为不涉及消费欺诈。因为,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之订立合同。涉案优惠券在兑换前左侧配图显示商品为耐克短袖T恤,与该优惠券使用范围基本一致。而且,根据孙某提供的蓝牙耳机、洗发水等其他优惠券列表可以看出,活动所设优惠券均为特定商品券,并无通用券。在涉案优惠券的“使用界面”、“详细信息”页面中也进一步标明了店铺、品牌、使用期限、商品型号等信息。综上,结合《活动规则》、同类优惠券名称标示和涉案优惠券不同页面标示信息情况,可以认定电商公司在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中存在不严谨之处,但并不足以推断出京东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故意,应属于网页宣传的瑕疵问题,尚不构成欺诈。

从标题上看,“滔搏满299减299元优惠券”即表明该优惠券最大可实现价值为299元。从数量上,“共20份已兑20份”即表明该优惠券具备一定的稀缺性,因此,不能仅以对应的19999超级币及京豆来确定价值。此外,庭审中孙某还主张19999超级币并非无偿赠送,而是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做任务,帮助电商公司进行推广,亦应作为涉案优惠券价值的参考因素。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上述因素情况,主要参照涉案优惠券标注金额,酌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299元。最终判令被告电商公司赔偿原告孙某299元。

四、 实务应对

消费者知情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有权以平等的身份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当消费者发现优惠券兑付前后的使用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时候,首先应保留证据,先和经营者沟通,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协商的结果不理想,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请求调解组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与经营者间的冲突。其次,消费者也可以将保存的证据直接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最后,消费者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正义的解决。虽然诉讼的方式能够得到法律上的确定答案,但是存在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裁判结果难以预测等问题,建议消费者在充分考虑时间成本、费用成本、裁判风险等因素后,再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