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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元逾期10天利息300多 “全额计息”引发争议

2017-10-17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刷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银行该规定无效,退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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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晓东败诉。法院认为,诉争的利息是依据建行北京分行与李晓东之间签订的《领用协议》中的计息规则计算得出的金额,符合合同的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晓东应偿还317.43元利息,驳回李晓东的诉讼请求。

  “全额计息”引诉讼:欠69.36元10天利息317.43元

  2012年10月,李晓东在建行北京西直门北大街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的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的27日。

  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的账单周期内,李晓东消费了18869.36元。4月27日,建行自动从他绑定的储蓄卡中扣款18800元,因储蓄卡账户余额不足,尚欠69.36元未还。5月7日,他收到了银行新一期的账单,上面显示有317.43元利息。

  这300多元的利息跟建行信用卡的计息方式有关。该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领用协议》第五条第4款中约定: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这意味着,李晓东的信用卡逾期的利息计算方式,不是以未还的69.36元为基数计算,而是以账单周期内全部欠款18869.36为基数。

  李晓东认为,在申领信用卡时、账单周期内未全额还款时,被告建行西直门北大街支行及其工作人员、被告上级银行、被告建行信用卡中心等均未明确解释或告知上述条款之规定,相关的《领用协议》也未能完整的对违约情形、信用卡计息方式、收取标准等进行详细披露,第三条第6款的内容亦未进行加重标识。

  “被告对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加重了我作为消费者的责任,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对我明显不公。”李晓东认为,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李晓东还提出,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计收利息的规则应当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体现,但他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中的“重要提示”部分没有包含计收利息的规则。此外,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银行只能针对持卡人未还部分进行计收利息,而不是按照全部款项计收利息。

  建行北京分行:计息条款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建行北京分行不同意李晓东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其辩称,李晓东在《领用协议》中抄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这样一段话,并签字确认,说明他申办信用卡时已经清楚了解《领用协议》的内容。

  建行北京分行还称,信用卡关系中,持卡人主要权利是随时使用额度内的资金,并且在按时全额还款的情况下,享受免息期的待遇。持卡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全额还款,若未按时全额还款,按照约定不再享受免息期待遇,按照合同标准收取利息。

  “利息是持卡人享受贷款应当支付的代价,免息还款期待遇是双方有条件的约定,计算利息的条款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非额外加重原告责任的条款。”建行北京分行认为,双方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

  建行北京分行还认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若持卡人不能按时全额还款,则不再享受免息期还款的优惠条件,应当按照占用银行资金的时间来计算利息,即已经按时还款的部分需要计算利息,未按时还款的部分也需要计算利息。

  此外,针对李晓东提出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建行北京分行辩称,该条并未要求银行必须单独列出重要提示,只是对重要的内容要有明确或加重标识。

  庭审中,建行信用卡中心和建行西直门北大街支行均辩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一审判决:争议合同条款并非加重责任的条款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合同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即发卡行为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费等服务,持卡人根据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其中,消费信用服务,实际上是持卡人向发卡行借款,用于偿付其交易产生的付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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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即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西城法院称,付息义务是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免息还款期”则是在领用合约中对于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描述,以满足持卡人于特定期限内履行全额偿还本金这一义务为条件,发卡行免除持卡人的阶段付息义务,当这一免息优惠的条件不成就时,持卡人承担付息义务则并不超过其基于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

  因此,西城法院认为,争议的合同条款的性质并非加重李晓东责任的条款,李晓东要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晓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依其签字确认的合同内容所设立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西城法院还认为,建行北京分行列明“重要提示”的内容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一致,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应当首先根据《合同法》来判定,这一不一致情形并非《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形,故不会导致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关系以及《领用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无效。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驳回李晓东全部诉讼请求。

  全额计息是“霸王条款”吗?

  许多银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计算,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计算。那么全额计息,合理吗?

  针对银行全额计息的争议,已经很久了。2008年,艾先生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1.76元。1个月后,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

  艾先生的起诉被称为全额计息第一案,法院最终驳回艾先生的诉讼请求,指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按合同履约,而且这一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求;此外这一条款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银行全额计息仍是最具争议性的条款。全额计息是不是霸王条款,是讨论中的一个关键点,法律专家也表达了不同看法。

  “全额计息的方式是没有道理的,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本来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行意思自治,但是银行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银行与持卡人不是对等的状态,就不能等同视之,持卡人是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认为,持卡人一方在开卡时,对于全额计息的格式条款失去了进行协商的话语权,持卡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对等,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讲,全额计息方式有失公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持相同的观点,“消费者违了多少约,就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不能附加过多不公平的违约责任,这是履约的基本前提。”在他看来,逾期事实发生后,银行损失的只是未还款部分的利息,已经还款的部分显然不属于其主张利益的范畴;此外,大部分消费者逾期还款不存恶意,大多属于过失。

  不过,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全额计息是消费者在违约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法律上讲,全额计息是一种交易安排。借钱本应计算利息,但是银行给出了免息期,以此鼓励消费,也是以此来鼓励消费者及时还款。逾期还款如何还?按照规定,万分之五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算违法,从交易模型上说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认为,在有免息期的优惠设置前提下,从权责一致的角度讲,称不上是霸王条款。

  针对银行是否处于强势地位的问题,王卫国认为,持卡人借钱时银行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将钱收回来时银行又处于弱势地位;他指出银行业是存在竞争的,例如有的银行采取的就是部分计息的另外一种策略。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认为,全额计息是否是霸王条款应当具体分析,关键在于银行与持卡人签订合同之时,银行一方是否向持卡人明确进行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银行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在持卡人使用过程中也进行了相应提示告知,那么就不能说是霸王条款。

  行业惯例、防控风险的解释站得住脚吗?

  针对全额计息合理性的质疑,银行方面回应的理由包括这一做法是行业惯例,同时也是防范风险的需要,这一解释是不是有道理呢,法律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

  “在全额计息交易模式设立之初,这是国际通行做法。这种设计是与当时的技术水平相关的,如果当时采取精细化的清算系统模式,其成本就会非常高昂,因此交易模式设立采取了较为简单的方式。”王卫国指出,随着技术的发展,走向精细化的交易模式变得可能,从这个角度说,各家银行也会从重视客户关系和客户体验角度,做出技术上的改进和交易模式更为精细化提升的选择。

  “银行从风险防控的角度,避免恶意拖欠和恶意透支,在已经有了免息期的前提下,消费者存在违约情形时进行惩罚性计息,银行是有理由的。”冯果认为,是不是加重了持卡人一方的义务,要从合同的整体来看,在银行给出了优惠措施的情况下,全额计息是整体合同的一部分,要结合起来具体判断。有的银行采取了差额计息的交易方式,持卡人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契约精神。

  不过在李东方看来,银行担心恶意透支的解释并不合理。“银行还有很多其他方式来进行警示。比如诚信档案记录、催收提示等形式,全额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砝码过重了。”

  李东方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消费者的诚信也是需要规制的。当作为持卡人的消费者违背诚信原则,银行一方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合理的。但是要有必要合适正当的程序来制定规则,规则的制定不能一家说了算;另外,规则订立以后,银行还要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在多少范围、幅度内的告知是合理的也需要考虑,也就是说罚则的制定过程和告知的到位性都要进行充分考量。

  “银行通知和消费者知晓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具有相对性,银行的信息披露是可以达到一对一的,而且是可以做到详细通知的。”李东方表示,部分计息才是合理的方式,民事法律也要符合常识。

  全额计息的计算方式会有改变吗?

  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取消全额计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出台了“容差还款”的新政:把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进行全额计息,这一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

  尽管大多银行并未跟进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法律专家对于全额计息的合理性看法不一,不过,呼吁银行业逐步改变全额计息的方式,相对一致。

  “尽管全额计息从法律的角度、道义的角度无可指责,但是客观上可以适当调整改善,这也有利于改善公共关系或者客户体验。”王卫国表示,从金融普惠、服务的角度,银行自身也应加强改善,各家银行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模式,要求各个银行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提升服务、重视客户体验是发展的趋势,全额计息的问题可以靠市场竞争解决和改善。在他看来,针对格式条款的争议和讨论,对于银行来说,应以个案作为契机,重视客户的体验。提高交易模式的精细化,提升金融的普惠性,将得大于失。

  冯果认为,全额计息的方式,法律并无禁止,银行在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之后,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是一种商事行为,不过政府可以进行有效引导。

  “自律公约的规定是一种让步。”在刘俊海看来,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发挥作用,清除行业潜规则和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正常的金融借贷行为。

  消费者还款建议

  作为普通百姓,一定要养成按时还款的习惯,并学习运用互联网工具,以保证自己可以按时还款。在这给大家一些小建议:

  所有的信用卡都绑进支付宝,并对每张卡设置还款日提醒。微信钱包中的信用卡还款,也有这一功能。

  所有卡都绑进各自银行的微信公众号,保证每笔消费有通知,部分银行还款也有通知。

  把所有卡都绑进银联钱包,保证每笔交易即时显示在银联钱包的账单中,防止跳码,也可以有效防范盗刷风险。因为一旦发现刷卡商户和实际商户不一致,就可以即时投诉到银联95516查询,如果可疑,就可以立马对卡片进行挂失或者冻结处理。

  卡片实在多的,比如10张以上的,可以建一个EXCEL表格,对账单日、还款日、免息期、信用额度、卡片有效期、卡片优惠等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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