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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河南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1-08-30    河南市场监管    佚名    点击:

2021年4月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了全省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河南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销售伪劣食品案

案情:2020年12月9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孙某在汝南县家中和平舆县租赁的仓库内存放、销售大量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上述两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假冒饮料、啤酒、肉制品、豆制品和粮食加工品等5个类别的“山寨”食品共计15468箱(件、提)、货值金额合计605000元,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包装工具。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姜老太修肤堂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2021年2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市场所在对姜老太修肤堂友爱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广告宣传页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广告宣传页称“姜老太修肤堂”创始人姜莉蔚先后获得8项国际发明专利,被授予“中华医界名人”终身称号,并被载入“中国名人词典”,“皮肤问题免费试用,适用范围:湿疹、荨麻疹、牛皮癣”等,而当事人给顾客试用并进行销售的“姜大夫牌止痒液”和“徐大夫牌止痒膏”系保健用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验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开封市鼓楼区查处恩光老年之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2021年5月25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封恩光老年之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后厨原辅料间内的储物架上存放的1袋已开封使用的大豆组织蛋白制品,已超过保质期限;1袋已开封使用的猪肉皮,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标签;冷藏、冷冻柜中存放茄子(14个)、黄瓜(5斤)、西红柿(10斤)均已发霉变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5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洛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充装焊接绝热气瓶案

案情: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洛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充装焊接绝热气瓶。经查,该站一共充装液化天然气1201861.44Kg,货值金额6397291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于2021年3月30日移送公安机关。

五、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转供电主体对底商供电不执行政府定价专项执法检查中,对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元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收取万育苑小区电价、电费过程中,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同时期多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费用共计25325.7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 2021年5月20日对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651.44元的行政处罚。

六、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勤香园茶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案

案情: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茶叶生产销售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检验时,发现信阳市浉河区勤香园茶场(张后勤)销售的四川茶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予立案调查。经查,该茶场购进涉案茶叶45斤,购价270元/斤。然后分别以320元/斤、28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3000元,违法所得850元。

处理结果: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1年5月10日对信阳市浉河区勤香园茶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在丰”纯羊肉卷案

案情: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在丰”纯羊肉卷食品中检出鸭成分和牛源性成分,共生产涉案食品10箱,货值金额1900元。

处理结果:2021年6月8日,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并处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经营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案

案情: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药品柜销售的柏林六和补骨茶不能提供有效进货发票,当场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柏林六和补骨茶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杜某富根据受诊病人要求添加柏林(1)号业务微信购进的。当时购进1件60桶,以每桶40元售出45桶,剩余15桶被扣押。经检验,检出醋酸泼尼松止咳平喘药品。

处理结果:2021年4月9日,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经营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没收非法添加药品的柏林六和补骨茶15桶,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关违法线索分别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门峡市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违法发布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医疗广告案

案情: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案件线索对三门峡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三门峡市开发区向川路南北路上停放的车辆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后视镜及驾驶员侧玻璃上乱放卡片式医疗广告,该广告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一致。同时,未经车主同意,向其交通工具发送广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5月25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门峡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皓泽钢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钢材案

案情:经查,皓泽钢材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销售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HRB400E规格Ф18mm螺纹钢11件(24.618吨)钢筋中夹杂7件(13.86吨)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型号的钢材上,悬挂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铭牌。夹杂钢筋冒用了“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2021年5月13日,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汝州市皓泽钢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8.8元,处罚款22702.68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一案

案情:经查,当事人李某从上海振豫线缆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9300米,购进价格每米6.5元,共计60450元。以每米7元的价格销售5800米,销售金额共计40600元,非法获利2900元。

处理结果:2021年3月5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3500米、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罚款7161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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