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成华区整治平台经济领域失信违法行为见成效
2025-07-03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次
截至目前,立案查处涉网违法案件17件,已结案15件、罚没95万余元……今年以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平台促销和直播营销,动真格、出重拳,持续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严厉打击失信违法行为,有力促进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从推进网络平台消费纠纷源头化解入手,联合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6·18”平台促销规范提示,并约谈了熊猫叮咚、嗨学、蓝眼电子商务等8家辖区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亮证、亮照、亮规则”、加强广告审核、规范促销行为等主体责任,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妥善处置消费纠纷。
同时,该局持续开展“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培育工作,引导辖区于屿成火锅、老妈蹄花老成都川菜馆等5户商家加入抖音来客,督促指导商家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更加优质、安全的消费环境。针对外卖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培训暨规范经营试点工作,发布《无堂食外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打分细则》,总分90分以上方可上网经营。6月起,开启“清网行动”,每半月向第三方平台推送检查结果,平台对违规商户实施“置休”或下架处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上架,通过与平台企业的合作,形成“检查—通报—置休—整改—规范”的闭环管理。
此外,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还积极开展平台规则问题排查整治,结合平台经济领域突出问题开展走访调研,进一步查找美团、京东、抖音、快手等大平台有无在平台规则、平台收费等方面侵害平台内经营者权益的典型问题,发放调查问卷70余份。对照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专家评审意见,约谈了辖区相关企业7家,督促其对自建网站、小程序的注册协议、隐私政策、服务条款等协议规则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分析梳理可能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整改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售后服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方面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推动企业合规经营。
不仅如此,该局还不断加大促销突出问题案件查办力度,结合投诉举报、日常监测、舆情反映、派发线索等渠道信息,加大摸排辖区平台内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领域中未亮证亮照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标识标注不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未公示产品认证等重点违法行为。对疑似违法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行政约谈、行政指导,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召开合议会审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狠抓大案要案查处,查办了一批平台经济领域失信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成都某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下发线索,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直播推广某品牌羽绒服过程中使用了“线下3000多的羽绒服,今天让你们买回去,xx,全网销量第一”的宣传用语介绍该产品销售状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典型案例2:成华区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间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成华区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直播间宣称其销售的一团购服务项目具有延续衰老的功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3:成都成华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
接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成都成华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正对大门右侧医生介绍宣传图片文字分别有“周某某”“刘某”“廖某某”医生的介绍,其中“周某某”医生介绍是“主任医师”,“刘某”医生介绍是“主任医师”,“廖某某”医生介绍是“毕业于某中医药大学”,以上医生的宣传介绍成都成华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4:成都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网购平台销售γ-氨基丁酸粉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举报,成都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网购平台销售γ-氨基丁酸粉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经查,该公司代理销售四川一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产品,2023年7月以来在天猫网店销售γ-氨基丁酸粉,该产品中氨基丁酸和L赖氨酸仅作为合成香料添加,无营养强化功能。但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中突出氨基丁酸粉+赖氨酸1+1>;2并配图宣传产品有“成长、补足所需、激发潜力、吸收利用”等效果,引人误解该产品有营养强化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罚款。
典型案例5: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案
2024年12月26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设网店“某医疗器械(成华店)”,将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有“使用范围供妇产科检查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6:四川某日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产品违法案
2024年11月28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四川某日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未展示水效标识。经查,四川某日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在网络平台从事日用百货销售业务,通过网购平台购进了5套“花洒软管组合套装”,该产品包装上有中国水效标识。当事人将该产品放在网店超市进行销售,在销售页面中花洒产品信息页面未展示水效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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