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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

2022-12-16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文/王迎春 钱巧云

  今年以来,湖南省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10+1”十一类重点铁拳行动整治,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和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查办一批大要案件,消除一批风险隐患。现发布第二批全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农批(永州)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违规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案

  经查,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当事人向239家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为1.1元/千瓦时,超过了国家最高限价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价格最高限价0.8503元/千瓦时;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即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价格最高限价0.8078元/千瓦时;自2021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价格最高限价0.8503元/千瓦时。)该时间段内,当事人最高应收电费总金额814514.5718元,实收电费总金额1082638.7元,多收电费总金额268124.1282元,违法所得总金额268124.1282元。

  截至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对72家转供电终端用户进行了退费,累计退费167517.9155元,未退还价款100606.212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的规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未退还价款100606.20元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零陵区佰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网店对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经查,2022年2月17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监线索在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61号3楼301,对永州市零陵区佰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内开设的“蓝天吉祥购”网店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店内有标注为“24K纯金箔美容金箔口红食品装饰可食用金箔银箔西点装饰金箔纸”的商品在售,电脑蓄存其单品库存、销售数据为:2021年9月开始上架,库存为8878973,累计销售量10774单,已拼数量1万件。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情形,提供证据,加之虚构交易虽有1万笔左右,但实际真实销量为零,未造成社会影响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于2022年4月15日提交了《恳请减轻处罚申请书》请求减轻处罚,并已将店铺内含有“食用纯金箔”的商品下架。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新田县自来水公司自立项目收费案

  2021年9月20日由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共4人组成检查组按照“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涉企收费交叉检查专项行动”的要求,依法对新田县自来水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检查。2020年1-12月期间,当事人共为1331户DN20水表口径的新增自来水用户开展给水管道安装工程并收取相应费用。其中390户新增用户签订了优惠“合同”或“协议”,按照合同价或协议价进行收费,未收取“其他项目费”;其余941户新增用户,当事人在无法提供有效收费依据的前提下,以“建筑服务*管道安装工程款”(发票名目)的名义,除收取“人工费”等6项费用外,还以1000元/户的收费标准对其收取了“其他项目费”共计933625元(应收941000元,实收933625元)。

  2022年2月28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新市监责退字〔2022〕21-119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10日内退还多收“其他项目费”共计933625元,当事人未能在限期内进行退款,并表示愿意接受依法处置。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新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叁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933625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整,两项共计罚没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1033625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东安县山口铺服务三农农资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复合肥及擅自变卖在扣押期内的产品案

  2022年3月16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安县山口铺服务三农农资店销售的“秋歌丰”牌复合肥进行了抽样送检,2021年4月15日经永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经检验,该批次所送样品的总养分(N+P205+K20)、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0:YZCJ-2022030030)于2022年4月21日送达给当事人,对未销售的同批次“秋歌丰”复合肥进行现场扣押,下达了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强措字〔2022〕4-006号),及财物清单(20224-006),数量为157袋,每袋50KG,共计7.85吨,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秋歌丰”牌复合肥,对已经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秋歌丰”牌复合肥进行召回并做好登记台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2022年5月11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同意擅自对在扣押期内的157袋“秋歌丰” 牌复合肥进行变卖,已售出141袋,销售价为175元每袋,合计货值金额24675元、获利1325.4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同意擅自变卖在扣押期内的“秋歌丰”牌复合肥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构成了擅自变卖被扣押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时,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已销售、无法追回,并擅自变卖被扣押的产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共计2105.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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