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监管 > 市场监管 >

“食品添加剂”公开征求意见

2022-11-20   央视新闻 市场监管总局      点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获悉,根据征求意见稿: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应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该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避免受到污染。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

  为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1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yjg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公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应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同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及时清理。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避免受到污染。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对违反本公告第二至四条要求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扫码投诉

我 要 投 诉

手机扫码

快速投诉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