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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高买低卖“神操作”?捞金骗局终败露

2021-08-21    中国法院网        点击:

案情回顾

王某是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外从事加油卡经营业务。王某声称名下公司与中石化存在合作关系,能够低价从中石化购买加油卡,再以较低折扣价格对外出售。然而,事实上王某从中石化购买加油卡时并未享受任何优惠,他却以低价卖出。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间,有多家公司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王某的此项加油卡业务,并与王某产生了业务往来。王某要求购卡人先交付钱款,之后,再向购卡人交付加油卡。在最初的几笔交易中,王某依照合同约定与购卡人正常履行合同,吸引购卡人持续增加投入、继续购卡,还为购卡人介绍销售渠道。然而,这样的交易没持续多久,在购卡人已交付钱款的情况下,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出卡。这时,购卡人才恍然大悟,他们可能遭遇了合同诈骗。

经查,王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除加油卡业务之外,没有其他实际业务,这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采用低价出卖加油卡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在交易之初,王某为诱骗购卡人持续增加投入,制造了大量交易假象,同时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吸引购卡人继续投入资金或者继续循环交易。

“高买低卖”的交易必然是亏本买卖,在此种交易模式下,王某根本没有能力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亏本”交易带来的损失,其随时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且在公司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王某仍继续骗取购卡人的钱款,并采取隐匿方式躲避购卡人的追款,给本案共13名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高达5900余万元,这一捞金骗局最终败露。

法院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经审理,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提示

骗子套路多,交易需谨慎。近年来,利用加油卡实施的诈骗行为“花样百出”,不法分子往往谎称其与中石油、中石化存在战略合作关系,千方百计诱导客户进行购卡投资。然而,大幅度的优惠并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的运行规律,低价油卡背后可能隐藏众多陷阱。在这里提醒大家,切勿心存侥幸、贪图小利,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合同诈骗往往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受害者大多对于诈骗行为认识不足,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建议大家多方收集信息,注意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切勿轻信“名人效应”、熟人推荐。还需要着重考察对方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时刻警惕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不要被表面假象所迷惑,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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