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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网店征税大不同:欧美差异大 日本看收益

时间:2011-07-03 14:00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
  

  ●2010年,中国网上交易规模达4980亿元,其中近4000亿元发生在淘宝

  ●对网店征税可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协助消费者维权

  ●不过,网店征税后难保不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我国内地“网店征税”在税费依据及实际操作上都面临不少困难,而这个问题同样困扰着香港特区及世界的其他国家。

  香港网店“不征税”

  议员管不了,“消委”来出头

  香港特区是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地区,当地各大购物网站活跃度极高,大部分消费者都已经习惯了网上购物,尽管纠纷投诉不少,而又没有任何明确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制度,但人们却还是喜欢选择快捷方便的网购。因为在目前“网购不征税”的香港,消费者协会常常会跳出来为民请命。这样,一边投诉一边热买似乎成了当地独特的“风景”。

  2010年投诉增230%

  据香港《选择》月刊2011年5月份报道,香港消费者委员会于2010年接获439宗网上购物的投诉,较2009年的132宗上升了230%。

  在报道提到的个案中,有一名海外投诉人经大型购物网站,向本港公司订购价值港币2万元的割草机,照指示存款到指定户口后,却一直收不到货。联络该公司又得不到回复,便转向购物网站求助,但网站只将该公司除名,拒绝继续跟进或

  赔偿。消委会尝试联络有关公司,获回复谓没有该公司。记者采访的三位曾网购过的港人都表示:“不满意当然有,但网上买价格确实是便宜很多的,还能买到不少绝版货。”

  消委会帮忙网购维权

  记者采访到香港中文大学讲师、专修社会调研的刘先生,他表示香港的议员及政府人士都还没有就网店征税等监管措施提出过建议或议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络销售的实际交易额非常难以确认,很难制定征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委员会常常会受理不少纠纷及维权事件,帮助购买者获得赔偿。

  消委会常常会提醒香港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交易前应留意的各种安全事项。但是,消委会只能处理于香港境内的消费者事宜,与境外公司的消费纠纷,并非消委会的调解范围。华西都市报记者曹筱樱综合报道

  国外网店也征税

  欧美差异大 日本看收益

  在其他电子商务更加发达的国家,在网络上开店铺基本上都是要收税的。不少国家还通过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税进行了界定和保障。那么,国外的网店是按照什么标准和依据征收的呢?

  英国: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

  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年销售额超过5.8万英镑,则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登记。若未超过,则不作硬性要求。

  美国:虚拟商品不征税

  美国在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比如软件、音乐)不应该被征税,但一般商品都需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该法案适用期3年,后来两次延期,直到现在还在沿用。不过美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定,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收税,所以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消费税。例如,一家网店在线销售了一件59美元的衬衣给其实体公司所在地的顾客,那么他须向本地税务部门缴纳2.95美元的消费税。如果他将这件衬衫卖到没有实体店、仓库和生产线的其他州,则不需要向那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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