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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玻璃破碎砸坏汽车业主告开发商获赔

时间:2010-05-01 07:50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
  

    本报讯 李女士家的窗玻璃突然破碎,砸坏了停在楼下的汽车,经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了车主1万余元的修车费。李女士认为,房子从开发商处买来才1年多,开发商应该对窗玻璃破碎负责,因此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719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诉称,2007年5月,她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被告位于丰台区丽泽路的一套房屋。2008年4月,被告交付了该房。2009年7月13日,该房屋卧室阳台落地玻璃封闭扇双层玻璃的外层突然破碎,将停在楼下的丰田花冠汽车砸坏。后该车车主将李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车辆维修费13549元,并承担诉讼费170元。

    李女士认为,住宅室内装修及设备包括外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规定,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自己所购房屋的窗玻璃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入住后,未对其做过任何改动,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该窗玻璃的破碎完全是由于被告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事发当日风特别大,可能是玻璃损坏的原因;该房屋达到竣工标准,验收合格,李女士不能证明玻璃有质量问题;公司与李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的所有风险已转移给李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第14条规定,被告出售给李女士的房屋在保修期限内窗户玻璃破碎致使他人车辆受损,李女士已经依判决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女士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称玻璃破碎是大风天气所致,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李女士损失费13719元。《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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