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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福特涉嫌卖旧车事件调查

时间:2009-05-05 08:42来源:金融界网 作者:金融界网
  

  一年一度的3.15刚刚过去,生产商、经销商与消费者三者关系又旧事重提。长安福特汽车消费者周先生的购车经历,以及之后的维权过程,使我们再次看到汽车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诚信形象的重要性。

  2008年12月,在朋友推荐下,周先生来到北京双龙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博雅")长安福特4S店,经该店销售人员的大力推荐,周先生挑选了一辆FOCUS2.0三厢家用轿车,并于12月28日付了定金。12月30日,在销售人员的催促下,周先生交清了全部车款,包括保险费、装饰费、验车费以及车辆购置税等,还交纳了500元的手续费。

  但是,刚开回家的新车在第二天就被周先生发现了"问题".

  新车还是旧车

  周先生于2009年1月3日下午提车(车驾号:LVSHCFAC58F306189),在次日上班途中发现该车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座椅等部位很脏,是使用过很久留下的痕迹;前后轮胎磨损相差很大,且前胎已找不到"胎毛";此外,真皮座椅完全没有皮制座椅应有的"异味".

  周先生据此认为,该车并非首次使用,是一辆旧车。当晚下班后,周先生发手机短信给接待自己的销售人员,告知自己的看法。销售人员回短信要周先生第二天开车到4S店内确认。

  1月5日上午,周先生驾车来到双龙博雅4S店,提出自己的依据,经过查验,经销商认同该车内饰确有"瑕疵".在周先生提供的由经销商开具的"暂存证明"上,《法人》记者看到关于该车"存在内饰脏以及左后安全带存在瑕疵问题,故在我店暂时停留等候处理"的描述。

  刚买的车就出现这种问题,周先生当场提出退车要求,但被经销商拒绝。几番交涉之后,经销商同意为周先生更换汽车,但仍拒绝退车,理由是"该车没有质量问题".

  无奈之下,周先生接受了换车的建议,经过十多天的等待,于2009年1月17日办完了新车更换手续(车驾号:LVSHCFAC78F330624).

  但此事并未就此了结。

  鉴于经销商的不诚信行为,尽管购车时已交完装饰款,但周先生还是决定不在经商处做装饰。周先生认为,经销商把使用过的车辆卖给自己,明显属于不诚信的行为,自己很难再相信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便要求经销商退还已交纳的装饰费用。

  "购车时,销售人员说装饰必须要和车辆一起购买,否则就不能卖车。"周先生告诉《法人》记者,他认为这是明显的捆绑销售。

  但经销商以周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装饰费用。周先生表示,自己已无法再信任经销商的服务,于是便在他处购买了装饰。由此,周先生不得不付出了"双份"的装饰费用。

  此外,尽管周先生是2008年12月30日交清的车款,但经销商开具的发票却是2009年1月1日的,这让周先生很不理解。周先生遂要求经销商开具交款当日的发票,但又被拒绝。

  愤怒之下,周先生开始了投诉历程,他先后与该4S店董事长、总经理做过交涉,但要求均未被接受。周先生还多次向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投诉,也一直未得到满意答复。

  损失谁来承担

  2009年4月20日,在位于北京丰台区大红门桥附近的双龙博雅长安福特4S店内,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庞先生接受了《法人》记者的采访。庞助理表示,因为"此款车型卖的不好,所以公司只进了一台样车",购车时周先生既然已在验车单上签过字,就表示认同该车状况,所以拒绝为其退车。

  关于何种情况下车辆可以退换的问题,庞助理表示,"在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才可以退车。

  关于发票开具日期的问题,庞助理的解释是,周先生是2008年12月30日交清的车款,因为第三天是元旦,所以要元旦过后才能开发票。但12月31日这一天为何也未能开具发票,庞助理则没有解释。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双龙博雅最后开给周先生的发票居然是"1月1日"元旦当天的,而不是元旦过后的。

  庞助理和当时接待周先生的销售人员陈女士都对《法人》记者表示,周先生是在交款当天即12月30日把车开走,并于3天后开回交涉的,当时车辆已行驶100多公里,周先生是开车出门游玩3天后才回来的。而这与周先生所表示的其1月3日提车、4日发短信告知、5日开回,时间完全不同。

  对此,周先生表示,自己于2008年12月30日交清车款及保险等费用,但由于车辆保险要次日零时才能生效,为安全起见,当时并未将车开走,而是继续放在4S店内。由于自己第二天早上去南昌出差,出差回来后才提的车,所以提车时间是1月3日下午。

  关于开回时的行驶里程,周先生表示,该车提车时里程表已是28公里多,其把车从位于北京南四环的4S店开回位于北京北四环外亚运村附近的家,之后就把车开回4S店,仅这一来回行驶里程至少要在60公里以上。此外,提车次日,其又开车去单位上了一天班,来回也要20公里以上。几项相加,里程大约在110公里左右,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使用。

  在周先生提供的那张由双龙博雅开具的"暂存证明"上,《法人》记者也看到了"暂存之前,已行驶114公里"的字样。

  庞助理对《法人》记者表示,按照公司流程,发票开具日期应该是交清车款的当日,但当天"可能是没有发票了",所以未能开具。

  然而,双龙博雅总经理郝先生对于发票开具时间所作的解释却与庞助理截然相反。2009年4月21日,郝总经理在电话中告诉《法人》记者,按照公司流程,发票开具日期应该是"客户提车的日期,而并非交清车款的日期。"

  同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在关于发票开具时间这一重要财务问题上的说法为何截然不同,其原因不得而知。

  即使按照郝总经理的说法,发票按提车日期开具,但这又与庞助理和销售代表的说法有矛盾,因为他们都表示周先生是2008年12月30日交款当天提的车,那么发票显然也应该是在2008年12月30日开具。

  两人说法不同的地方还不仅于此,关于《法人》记者提出的周先生交纳了500元代理费的问题,庞助理承认这是给车辆上牌的手续费。

  而郝总经理却直接表示,他们给客户上牌和办理相关手续是"完全免费"的。收取的500元费用是车辆牌照费、配置灭火器、相关检测及照相等费用,但是当《法人》记者问及经销商已收取的上述几项费用是否还会由用户另行交纳时,郝总经理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不过,《法人》记者在周先生提供的车辆销售单据上清楚的看到,装饰费用一栏内已包括"灭火器"一项。

  实际上,尽管已收取了手续费,但经销商最后并没有为周先生办理相关证照。据周先生介绍,经销商为其更换新车后,本该为其办理新车的相关证照手续,但其于2009年1月20日提车时,经销商却突然告诉他由于临近春节,人手忙不过来,需要周先生自己去办理,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好自己去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但是当我1月20日去办理时,所交纳的税费却与经销商之前承诺的标准不一样,导致我多缴纳了756元的费用。"周先生表示,由于经销商的耽搁,自己这部分损失理应由经销商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中国律师精英网首席律师、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尹富强律师表示,《产品质量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间接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

  合理维权还是无理取闹

  "该消费者是在无理取闹。"双龙博雅郝总经理如此对《法人》记者表示。而消费者周先生则认为双龙博雅存在消费欺诈,他据此提出双龙博雅向他赔礼道歉、退还所交装饰费用、开具2008年12月30日的发票、赔偿换车期间10余天的保险费损失以及因经销商违约而多支出的税费等要求。

  在采访中,经销商一再强调消费者在验收单上签过字,所以其不会赔偿。但车辆验收单上的签字能否证明消费者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经销商认同内饰有瑕疵但拒绝退车和赔偿是否合理?鉴于经销商提供的产品有瑕疵,之前的装饰协议是否还需要履行?

  相对于零售品市场绝大多数行业已经遵循的"无条件退换货"承诺,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市场仍然保留"无质量问题不退"的铁规,在宣扬客户是上帝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规定是否有违商业服务信念?

  "汽车消费维权,证据为王,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从一开始就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及证据意识。"尹富强律师表示,在汽车消费纠纷中,我国确实存在法律滞后的现象,"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迟迟没有出台,但汽车消费维权还有另外三部法律可以依靠:《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8年初,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了广受关注的消费者张女士诉某汽车4S店消费欺诈一案,判决4S店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经销商交付张女士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是销售上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经销商是在张女士明知车辆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张女士进行了优惠和降价。

  但是,经销商提交的有张女士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并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存在瑕疵有所了解,应认定经销商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

  为了解汽车生产商--长安福特马自达有限公司对此维权事件的看法,3月25日,《法人》记者给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发去了采访函传真件,但未得到回应。

  4月21日、22日、24日,《法人》记者又多次拨打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外宣部门的电话,联系采访事宜,但无论总机人工转拨还是拨打直线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4月22日,《法人》记者再次将采访函传真到长安福特马自达有限公司客服部门,希望能获得采访,但截至发稿时,未得到任何回复。

  到底是无理取闹还是合理维权?经销商双龙博雅、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公司、消费者周先生该如何协调和沟通?我们期待着各方都能有一个圆满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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