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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被告重复收取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

时间:2010-07-29 00:00来源:财新网 作者:
  

  林峥起诉工行、农行、建行重复收取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的背景是,近日部分银行在部分城市调整了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了广泛争议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婧姝 28日发自北京)2010年7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市民林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工行、农行、建行的西直门支行重复收取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

  目前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诉状,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林峥在其博客上发文称,“ATM机重复计费,不得不起诉银行了,哥忍不了啦”。他表示,最近听说银行ATM跨行取款费用要由2元提高至4元,他认为更值得重视的问题是,ATM取钱有限额,因此会被扣几次手续费。

  7月27日,林峥用自己的工行卡,在建设银行的西直门支行的ATM机上取款3300元,由于取款的最大限额是2500元。于是他在取款2500元后又继续提取了800元现金。他认为整个取款过程是一次交易过程,然而,银行收取了两次手续费,总共4元钱。而他同样在农行进行了取款,除了取款限额有所不同,对于超过取款限额的跨行取款,农行也收取了两次手续费。

  林峥认为银行进行了重复计费,致使他的账户被重复扣款。由于银行的取款限额,导致跨行所取的款额越大,被银行所认定的单笔交易次数越多,所交的手续费也就越高。他在两份诉状中将工行、农行,以及工行、建行列为共同被告,分别要求归还“多收”的手续费人民币2元整。

  近日,部分银行在部分城市调整了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由2元/笔升至4元/笔。这一涨价引起了广泛争议。

  北京大学风险投资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光远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马光远据此认为,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应由政府指导定价,而不是银行自主决定。

  但是,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后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根据这个办法,除了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实行国家指导价之外,其他银行服务项目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

  马光远认为,该办法本身与《商业银行法》相矛盾,涉嫌违法。

  而依据《办法》规定,即使市场化定价,银行也必须遵循公开、合理等原则。比如:

  ——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马光远说,目前手续费提价的银行,很少能达到上述标准,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告知都没有,最基本的程序要求都没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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