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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保险服务:寿险财险出新规

时间:2010-03-08 10:18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
  

  每年3·15前夕,相关部门都会出台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险业也在行动,近日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划定了人身险基本服务的底线、杜绝财险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的“报行不一”。

  寿险理赔5日核定

  2月25日,保监会发布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面规范人身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 《服务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监会相关人员介绍,对于诟病较为集中的寿险销售误导,《服务规定》从销售前、销售中和销售后3个阶段进行规范。

  “新的服务规定,售前保险公司必须确立投保提示制度和专人负责的回访制度,销售中,应在提供投保单时附上格式条款,并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销售后,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新单业务进行回访,确保回访对销售质量的有效控制。”资深保险理财师李青这样解读。

  此外,为了解决 “理赔难”的顽疾,保监会对理赔的主要程序和时限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客户需要对投保和保全资料进行补正的,保险公司要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或申请人,避免客户来回奔波。对于委托领取保险金额超过1000元的业务,要求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确保权利人利益不受侵害。

  “索赔核定的时限也被严格要求,无约定,一般5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30个工作日对索赔进行核定;拒赔应在做出核定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如无约定,应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李青说。

  严查财险“报行不一”

  与规范寿险同步,中国保监会以第三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财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做好产品管理工作,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保持一致,同时适应新的产品监管需要。”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目前,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条款费率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表示:“相同产品在不同公司、不同人的管理下,产生的效率也不同,有的比较好的产品在管理薄弱的公司也会变成风险性产品。”

  保监会把严格条款费率执行问题作为此次修改的一个重点。新增了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违反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董波透露,今年保监会将加强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保险法》和《管理办法》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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