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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银行严禁放宽个人房贷条件

时间:2009-04-22 14:00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上海银监局近期发出通知称,为防范金融风险,要求在上海的中外资商业银行落实国家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首付款比例和利率规定,严禁变相放宽贷款条件。

  上海银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加强贷款审查制度执行力度,严控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通知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合作行为提出规范要求。

  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在制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政策和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此前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公布的有关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的相关规定,除首套自住型普通住房和首套自住改善型普通住房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应随套数增加而提高,具体提高幅度按各总行相关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同时,上海银监局向在沪各商业银行提出三个要求。一是严禁以对VIP客户实行区别对待政策为名放宽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二是严禁以另行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或银行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向客户进行费用返还、垫付首付款等方式降低条件,变相突破监管政策。三是严格审查客户首付款的充足性和真实性,不得允许首付比例不足的客户以银行信贷资金或以信用卡透支等方式支付首付款。

  另外,上海银监局还要求各行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的管理,统一规范合作模式。商业银行分行对该项业务应实行集中管理,加强对支行营业网点、一线营销人员的业务指导,强化合规意识,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中介机构资质评估和准入制度,对有违规宣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机构应建立黑名单并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对中介机构推介的业务应确保独立、严格的审查机制,防范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引发的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严禁通过恶意抬高中介机构手续费方式争夺他行客户。各商业银行应选取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并对房地产评估价格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防止外部人员通过虚增评估价格达成“零首付”或“低首付”贷款,严控住房按揭贷款风险。

  为进一步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提高基层行的内控执行力。上海银监局提出:一是要加强贷前调查,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严格执行与借款人“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查借款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掌握借款人贷款真实意愿、偿付能力等。二是要加强贷时审查,严格审核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相关要件及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报告等,认真把好贷时审批关。三是要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加大对贷后资金流向的监控力度,定期回访借款人,严防假按揭违规行为,持续监控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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