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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满拆迁补偿阻止拆迁被拘 状告县政府胜诉

时间:2010-10-04 11:05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事件:近日,荆州市中级法院对江陵县郝穴镇新园村村民贺志祥的上诉作出处理,维持沙市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江陵县政府给付贺志祥房屋补偿款15190元,其他物品损失补偿款50000元,共计65190元,维护了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背景:2007年4月6日,荆州市荆监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罗场到郝穴段红线内的所有建筑物在4月15日前拆除,否则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贺志祥的一栋砖泥结构二层楼房、一栋简易结构平房和一处有50棵挂果果树的果园属于拆迁范围,在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于当年6月11日被江陵县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

  此前,荆州市中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被拆迁房屋估价为101870元,但该评估报告及房前果园现状调查说明并未向贺志祥送达。在贺志祥阻止拆迁而被拘留期间,村委会与其签订了房屋拆迁及林木砍伐(迁移)协议书,贺志祥领取了房屋补偿金86680元,挂果果树补偿金2500元,其他补偿金35820元,合计125000元。贺志祥多次上访未果后,诉诸法院,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

  沙市区法院审理认为,江陵县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荆监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公司进行评估的报告虽未送达给贺志祥,但贺志祥不愿意重新申请评估,对其估价应以这一评估报告为依据。遂判决贺志祥除已经领取的补偿款外,江陵县政府还应补偿其房屋款15190元、被损毁的财物损失50000元。

  但贺志祥仍然认为一审判决对其补偿数额过低,提出上诉,要求改判。

  分析:江陵县政府对贺志祥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超越其职权范围,应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贺志祥不愿意对其损失重新申请评估,则对其损失估价应以中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为据。荆州市中级法院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张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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