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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ST中安一审胜诉 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2020-11-10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中安,代码:600654)证券虚假陈述案迎来了一审判决!

  2020年11月9日晚,ST中安(600654)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李淮川、周向东诉中安科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ST中安(600654)赔偿原告投资者,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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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根据相关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中安消(600654)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或债券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虚假陈述受罚 千余投资者索赔四亿多

  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其时,中安消股份尚在停牌。2017年5月31日该公司复牌,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后又停牌3个月,在9月中复牌又是连续10余个跌停才开板。*ST中安成为2017年A股跌幅最大的个股————在其短暂的78个交易日中,*ST中安共吃下23个跌停板,全年累计跌幅为69.65%。诸多股民的损失可以用“惨烈”二字来形容。

  2019年5月30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20年10月30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8,855,240.71元。

  预估后续会有大量投资者起诉索赔,该案有可能成为中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史上第一大案。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诸被告赔偿投资者 招商证券亦需担责

  2020年11月9日,中安科公告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周向东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605.50 元,由原告周向东负担人民币4,791.46 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共同负担人民币 2,814.04 元; 原告李淮川的案件受理费 6,064.10 元,由原告周向东负担人民币 4,669.36 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共同负担人民币 1,394.74 元。

  刘国华律师认为,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依法索赔挽回损失。虽然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资产状况不佳,但招商证券赔偿能力较强,无疑极大地增加了受损投资者获赔的几率。

  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未起诉的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根据相关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中安消(600654)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或债券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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