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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专项治理“特专供”标识商品

2020-11-05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本刊首席记者 刘回春    点击:

  “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发福利送亲友,首选国宴用油”、国家机关“专特供”……这样的宣传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各种产品上频繁出现。将“人民大会堂专用”等字眼用于商业宣传,追根溯源已有多年的历史。从1995年开始,北京华堂国际广告公司就独家得到了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授权,从事该项广告业务。商家只要从华堂国际广告公司取得了“证明”,获得一定期限的授权后,就能在期限内将“人民大会堂”字眼用于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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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原工商总局等多部门就曾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专项行动,之后差不多每隔一两年就要整顿一次。这种“特供”“专供”的标签,已经不能使用了。

  经过多年清理整顿,目前实体店滥用“特供”“专供”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但大量真假难辨的“特专供”商品转向网络平台。

  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等拼音缩写“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标识。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同时,该法还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属于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针对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9月30日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2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

  “特供”“专供”高端白酒其实是旧瓶装新酒

  今年4月,北京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朝阳区高碑店一处经营酒水的门店私下出售所谓国家机关“专特供”茅台酒。侦查得知,该门店销售的这些所谓“专特供”

  酒多数来自丰台、房山等地的黑作坊。经过进一步工作,警方又陆续发现在大兴、通州、顺义等地也存在多个制售虚构“专特供”白酒的犯罪团伙。对此,北京市公安局成立由环食药旅总队等部门及朝阳、丰台、大兴、通州、房山等属地分局参与的专案组,全链条开展侦查打击。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抓获蔡某良等9个团伙。“这些团伙多以亲戚、老乡为纽带,有的团伙负责从外省市购买商标、瓶盖、防伪标识等包装材料,组装成套后倒卖给灌装窝点;有的团伙专门负责从部分酒店回收正品酒瓶及包装材料,提供给灌装点”。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环食药旅中队中队长蔡接兵表示,“据其中一名团伙成员交代,为了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他们往往还会与部分高档酒店服务员勾结,让服务员在打开酒盒时尽量保证酒瓶完好,再用回收来的真酒瓶灌装假酒。”

  还有的团伙专门租赁偏僻农村大院从事假酒的灌装,如石景山分局抓获的麻某军团伙,以15到35元不等的价格购进低端散装白酒灌入收购来的真瓶中,再使用从蔡某良处购进的包材进行贴标组装,然后通过下线经营的酒水门店售卖。卖到消费者手里动辄每瓶上千元,利润高达数十倍。

  大兴区易某梅销售的虚构“专特供”茅台酒,多数来自贵州遵义市茅台镇的线索。经查,犯罪嫌疑人宇某碧在贵州茅台镇经营一家小酒厂。“宇某碧灌装的白酒均是自己生产酿造的普通低端白酒,包装成‘专特供’茅台酒后,通过物流批发给全国多个省市的下线销售人员”。

  “特专供”商品转向网络平台大量真假难辨

  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清理整治“特供”“专供”标识工作,近年来多次开展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滥用“特供”“专供”标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

  在持续强力监管之下,有些经营者为提升商品销量,或将普通商品,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卖出高价,仍然以“特供”“专供”为卖点,不断翻新花样,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逃避政府监管,其中尤以在电商平台上采取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较为突出,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一些商家以“特供”“专供”等标识作噱头,暗示自己的产品有特殊来源或者功效,以此来提升品牌销量,甚至售价远高于实际价值。此类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不正当竞争,必须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本次《通知》制定依据,一是《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形式审查、协助监管以及对违法经营的查处和报告等责任和义务。

  网络销售“特专供”商品将被严厉打击

  《通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聚焦违法行为新动向,重点针对网络销售的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

  (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行为,部署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系统加强监测排查,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对平台的行政指导,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和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介落实管理责任,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三是建立贯通联动的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协同监管,畅通监测信息移送渠道,整合执法资源、提升监管效能。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对“特供”“专供”商品日常监测,时刻保持警惕,确保整治的持续效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树立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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