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仲裁被撤,上百农民工1800万工钱找谁讨要

2017-11-17    民主与法制社        点击:

  讨要工钱赢了仲裁

  2012年5月21日,福建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惠一建公司)与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宝德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造价约4000万元人民币。工程完工后,安徽宝德公司已投入使用多年,但仍然欠惠一建公司1800多万元工程款,导致农民工血汗钱被长期拖欠。

  经多方催讨无效后,2015年12月7日,惠一建公司向泉州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7月25日,泉州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定安徽宝德公司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惠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7705812.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仲裁生效后安徽宝德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惠一建公司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宝德公司为了拖延时间,两度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5)泉仲字2372号裁决书。

  2016年9月27日,安徽宝德公司第一次向泉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2个月后,在法院开庭的前一天,安徽宝德公司又自行撤销申请,一个多月后的2017年1月19日,安徽宝德公司再次向泉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

  2017年3月17日,泉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闽05民特15号,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裁定本案中止撤销程序。同时,泉州中院向泉州仲裁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于2017年4月10日前重新仲裁,并要求仲裁委将决定是否重新仲裁、仲裁结果书面通知法院。

  2017年3月19日,泉州仲裁委向泉州中院作了书面说明,说明本案证据足以确认工程量,无需重新仲裁。2017年4月17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

  2017年4月18日,泉州中院裁定本案恢复撤销程序,4月27日,泉州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仲裁撤销案,7月5日泉州中院终于做出《民事裁定书》(2017闽05民特15号之二)。该裁定撤销了泉州仲裁委作出的(2015)泉仲字2372号、2016泉仲字886号裁决书。

  惠一建公司负责人表示:“撤销仲裁裁定就意味着,我们上百民工的亲苦钱,将面临拿不到手的尴尬。对惠一建公司来说更是一场灾难,就意味着他们辛辛苦苦完成的工程不但被安徽宝德公司强行使用多年,而且几年内肯定拿不到工程款了。”

  被指涉嫌多项枉法

  对于泉州中院就该案的审理以及裁定,惠一建公司认为,该案从审理的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审理期限等多个环节有诸多让人不解之处。

  据了解,在该案中,泉州中院以仲裁未向双方释明是否申请对工程款评估鉴定或依职权决定鉴定,而是直接以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作为认定依据,存在违法程序的情形,并以仲裁法第58条第3款“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作出撤销仲裁裁定书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情形。惠一建公司代理人指出,其一,仲裁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仲裁过程中关于鉴定的具体程序条款,同时也未规定仲裁庭当履行释明的义务,更无规定仲裁庭依职权决定鉴定内容。其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就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六种撤销情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关于鉴定与否并不属于该范畴。泉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涉嫌超越了审查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据当事人反映,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其合议庭构成人员,审判长王佳华,审判员郑泽阳,代理审判员吴钟毅。在第一次开庭中,只有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出庭;第二次开庭传票写明是在法庭开庭,但实际却是在法官办公室开庭。其两次开庭合议庭只有一个法官郑泽阳出现。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合议制不符。

  另外,该案(2017)闽05民特15号裁定书简单到除了当事人基本资料以外,只有一句话“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进行审理,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撤销程序。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但在法院给泉州仲裁委同一案号的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了理由。其理由是双方对工程量认定相差太大,仲裁委应该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为何在裁定书中不写理由而却在通知书中写理由呢?原因很简单,根据仲裁法规定,在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中法院只能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不能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而工程量问题恰恰是案件实体问题,不是程序问题,如果写在裁定书中就会让当事人抓住把柄,而通知书是特定给仲裁委的,不会公之于众。

  惠一建公司负责人还指出,《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宝德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泉州市中院提出申请,泉州市中院受理已近6个月,直到2017年7月5日才作出裁定,明显超出了两个月的规定。即使从2017年4月17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并通知了泉州市中院开始计算,本案也超出了审理期限。

  且惠一建公司负责人表示,还有一事亦很蹊跷,4月17日,仲裁委刚刚拒绝重新仲裁,却又做他工作想重新仲裁。这既违反法律常识,也违反常理。

  就该案件上述多项被指涉嫌枉法的质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赴泉州中院采访,该院接待记者的宣传处负责人蔡崇谋表示:“对该案相关情况,请示院领导后,向法官了解情况后再回复记者”。但随后,该负责人又电话通知记者:“经了解,该院认为该案审理及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他质疑则不予回应。”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