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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汽车消费领域违法行为将被重重打击

2017-06-28    每日商报         点击:

  象山县张先生驾驶广本车遭遇追尾,对方保险公司全额承担4000余元修理费,并将车安排到象山某汽车修理厂维修。不出一周,车修好了,但张先生发现新换的后保险杠缝隙有些大。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取车损维修清单进行核对,并两次前往汽修厂核实,对方不置可否的态度令他更加生疑,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库房电脑中提取了张先生车辆配件的进货、领用及维修等记录。进货清单显示后尾灯产地为广州,而后保险杠产地为江苏,且进货编码与维修领用单上的记录并不对应,价格问题较大。维修商后来承认,使用了价格低很多的“正厂”生产的配件,而非“原厂”配件。

  事实上,这样的以次充好的情况并不少见。不过,从今天起,汽车维修厂使用以次充好的配件、谎报用工材料、维修质量不过关、4S店指定汽车保险代理公司……这些林林总总让消费者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查。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从即日起,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全省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泄露消费者信息等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将对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扰乱汽车消费市场经营秩序违法行为高压打击,线上线下联动,全链条整治。

  去年全省汽车投诉共1122件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量较快增长,产销总量创历史新高。全年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比上年分别增长14.5%和13.7%。

  汽车销量不断增长的同时,2016年汽车消费问题频发,投诉居高不下。据中消协统计,2016年汽车及零部件品类的投诉量为35802件,排在具体商品投诉的第二位。而根据浙江省消保委的统计数据,浙江省2016年度交通工具类投诉1467件,占全年投诉总量比重7.73%,其中汽车投诉共1122件,位居商品小类投诉第一位,与2015年的770件相比,增幅为45.71%,增幅明显。

  投诉主要包括质量问题突出、售后服务不到位、维修质量没有保证、汽车销售企业存在超范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汽车销售合同、维修清单不规范、口头承X诺无法兑现等问题。

  据了解,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泄露消费者信息等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将对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扰乱汽车消费市场经营秩序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线上线下联动,全链条整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点向三大主体、六大违法行为“亮剑”

  在专项行动中,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向三大主体、六大违法行为“亮剑”。

  三大主体包括:汽车销售企业,包括汽车4S店、汽车专营店、网上专卖店等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包括汽车4S店、汽修厂等汽车维修企业;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包括汽车配件市场、汽车配件销售企业、汽配网店等。

  六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重点打击汽车4S店、维修企业和汽配经营者使用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翻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无”配件等行为。

  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汽车销售、保养、维修过程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骗收费用、强制搭售、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等违法行为。如采取价外加价销售或强制搭售汽车装潢、装饰品、配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汽车配件维修保养中故意损坏、偷换零配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或者少换多收、偷工减料,以及在汽车销售中以欺骗方式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未按照规定或约定,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修理、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重点查处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销售、汽车按揭担保贷款、保险代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虚假宣传。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企业通过自身的门户网站、产品推介或者其他媒体渠道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或对销售商品的状况、性能数据进行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如谎称“特约维修店”。

  五、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

  六其他违法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发生的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傍名牌”以及汽车配件、配饰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等违法行为。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为期4个月,6月下旬开始排查摸底,7月份开始将集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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