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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

2023-03-27   中国质量万里行   吴静   点击:

  摘要: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创新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对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不足,有罪不究、重刑化现象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严重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此,在新时代背景下要采取措施强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新时代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特点,并对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新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法治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情况来看,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导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发生数量不断增加、影响范围逐渐扩大。从某种程度上说,一旦出现侵害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就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进而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新时代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特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面临的挑战。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经济社会整体竞争能力就必须要强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一、新时代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特点

  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刑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障国家、企业以及消费者等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构成内容。

  从处罚范围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行为实施了刑事处罚。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范围较广,这也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战略建设中去,在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以及培养全民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实施了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从主体上看,我国目前已经有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个人在不断地维护着知识产权权益。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应该积极引导这些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个人共同来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利益和市场秩序。

  二、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刑事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

  从刑法层面看,我国在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的规定方面过于简单,司法解释不多、内容相对简单,存在不少缺陷。比如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没有很好地把握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导致处罚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根据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伪造”行为并不等同于“复制”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行为也并不等同于“复制”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也并不等同于“复制发行”行为。另外,虽然刑法第213条和第214条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进行了规定,但这两个条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产生不同效果。

  2.犯罪构成不合理

  对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而言,其犯罪构成要素包括违法行为、罪过(故意或过失)、客体(著作权、商标权等)以及犯罪结果四个方面。但是当前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入罪门槛过高现象,难以起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厉打击的作用。在入罪标准上,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采用的是客观化标准即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一定都是“情节严重”。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如行为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无统一标准;部分地区在对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还存在不同理解;实践中由于对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也没有明确规范等。另外,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数量”“违法所得”等方面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3.打击力度不够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普遍存在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现象,且在刑罚处罚上主要表现为自由刑偏轻、罚金数额较低、缓刑适用率较高等情况。通过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减少案件数量、降低入罪门槛、降低缓刑适用率等;通过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减少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但达到严重程度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通过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减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但达到严重程度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等

  4.司法实践中有罪不究、重刑化现象严重

  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查处力度,但由于涉及犯罪数额等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有罪不究”“重刑化”现象。由于刑法规定知识产权犯罪数额是影响量刑幅度最关键因素之一,实践中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多为酌定情节且缓刑适用率高。例如在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处理时法院认为行为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达5万元以上均应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拘役;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情节多以酌定情节处理。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立案、证据移送和案件移送。首先,相关部门要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证据移送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而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证据材料大多为言词证据,因此,司法机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传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细化证据移送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明确之后移送到公、检、法部门。其次,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将立案标准进行明确。对于刑事案件而言,立案标准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定罪标准;其二是量刑标准。关于这两个标准问题,《刑法》第140条第2款和第141条第1款有着明确规定;而对于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而言,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裁量基准”。第二,要完善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要想使刑事案件顺利移交给公、检、法部门,就需要在法律上赋予公、法部门一定的侦查权和管辖权。

  1.公、检、法机关各自拥有的侦查权

  对于公、检、法机关各自拥有的侦查权而言,主要包括刑事侦查权和行政侦查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中,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各自拥有的侦查权,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其一查权分别为:刑事侦查权、行政侦查权;其二,检单位不具有侦查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职责;其三,由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职责,这就会导致在侦查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过程中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解决:其一,公、检单位要制定统一的侦查流程和规范;其二,要明确公、检单位各自拥有侦查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职责,例如,对于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不作为以及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作为的现象,可以制定统一的惩罚措施;其三,对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作为和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作为现象进行整顿,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作为和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作为的处罚措施。对于上述措施而言,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才能予以实施。

  2.增加管辖权

  由于我国《刑法》第140条第2款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有关部门无法将一些侵权案件纳入到刑事司法管辖范围之内。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法律上对管辖权作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只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来说并不存在这一问题。实际上,这一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无论是哪一个罪名的犯罪行为,其所涉及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相应的构成要件。从这个角度来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具有共性的,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犯罪后果也有共性之处。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不能将其作为个别现象。还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管辖方面并没有特别明显的问题。毕竟知识产权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相对较多,且其案件数量也比较多。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犯罪罪名将其纳入到刑事司法管辖范围之内。

  3.建立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

  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方面,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中有罪认定问题;其二是“两法”衔接中的程序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当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犯罪线索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然后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此,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办案单位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并对办案单位进行监督。同时,为了能够保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办案单位与公安部门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

  四、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1.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完善

  首先,要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其符合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其次,要完善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将“违法所得”的数额纳入定罪量刑标准。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违法所得”与“侵权产品价值”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因此,可以将“违法所得”纳入定罪量刑标准中,使其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2)在刑法中增加有关“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只有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才能避免严重侵犯他人利益现象的出现,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侵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工作更好地进行。

  2.提高法定刑的适用标准

  我国刑法虽然在“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数额巨大”的入罪标准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入罪标准上都与国外相类似,但是却没有与我国国情相适应。比如,在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量刑过重。而在一些国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最高刑罚也达到了无期徒刑。因此,为了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适用标准,应当提升法定刑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提高法定刑处罚金额标准时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中涉及的“违法所得”“侵权产品价值”等因素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才能真正地保护我国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在提高法定刑处罚金额标准时不能单纯地进行数额大小的比较,要综合考虑“违法所得”“侵权产品价值”以及其他情节等因素进行比较,这样才能确保刑法保护力度得到有效提升。

  结语: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基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社会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要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具体案件之中,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惩处力度。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改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环境。

作者简介:吴静(1983.10.16-),女,苗族,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工作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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