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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丰:“为了忘却的纪念”——3·15

2023-03-16   中国质量万里行   李迎丰   点击: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着力扩大国内需求”作为重点工作,强调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商务部把今年确定为“消费提振年”,中消协把今年315主题定为“提振消费信心”。

  我认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首先是对消费市场的信心,而市场应该靠什么给消费者以信心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因此,打假治劣、构筑诚信,提供给消费者以放心、安心、舒心的产品与服务以及讲信修睦、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则是提振消费信心、活跃消费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笔者将多年前“3.15”前夕接受《凤凰卫视》记者专访(并播出)的内容分享给大家并期盼广大的消费者真正拥有一个安心放心消费的环境。

  但愿“3.15”不再是消费者悲喜交加,惊愕、愤怒、痛苦并期盼的日子而只是365天中一个平常的温暖的春日——晴朗碧空或微风细雨。但要达到这一步,路还很长,远未成功,我们仍需努力!正如鲁迅先生说的“为了忘却的纪念”……

  2023年3月16日

  打假与诚信

  ——李迎丰接受香港《凤凰卫视》记者专访

  《凤凰卫视》记者:李秘书长,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不诚实守信的现象不少,为什么会出现失信的情况?是否应该从诚实守信行为与不诚实守信行为的代价和成本的比较来看这个问题?

  李迎丰:“诚信”的范畴很广,我这里主要谈一下与社会经济活动相关联的诚实守信与诚信缺失的问题,我理解你可能问的主要也是指这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国而言在社会经济方面的诚信缺失行为主要有:现在,我们经常遇到的信用问题主要有:一是经济合同失效。典型的表现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企业间的“三角债”,相互拖欠货物及款项构成连环债链的资金总额约占全国流动资金的20%,逃废债务现象严重。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过长,导致经济信用严重受阻。近几年来,在法院审理的所有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占92%。现在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每年经济合同履约率只有50%,有些地方不到20%。二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导致劣质商品淘汰优质产品,广大消费者缺乏安全感;三是公权力不正常地渗入经济活动之中。如人们反映强烈的“行业垄断”“投、融资欺诈”“企业虚假报表”“虚假包装上市圈钱”、虚假宣传、“股市暗箱操作”“坐庄现象”“黑幕基金”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等。这些失信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坏车挤垮好车”的逆淘汰现象,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动摇了他们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影响了他们的消费欲望、消费预期和投资热情,也阻碍干扰了各类市场(特别是各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生成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失信的情况?我认为出现失信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是由亚当·斯密所说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本能决定的。当然这种效用不仅包括物质利益带来的满足,也包括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一般来说一个人是否诚实守信取决于守信的净收益与不守信的净收益二者之间的比较,换句话说,不诚信者是因为他们权衡预期的收益大于成本。即使是利益也有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区别,如果行为主体考虑的是短期利益,即从博弈理论来讲只注重一次性博弈,也就是一锤子买卖,那么他们的理性选择极有可能是失信——用欺骗赚取别人的信任所带来的收益,而不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典型的例子就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品,或者是路边、车站、码头、机场的餐饮店的一次性暴利,追求短期的非法利润。而如果人们要追求长期利益,即注重多次重复博弈,也即注重回头客,就会选择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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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个社会具有良好的信用制度时,信用市场的供求会自动实现均衡。起初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处于稀缺状态,即信用的供给远远小于相应的需求时,市场就会均衡在一个很高的价格上,因而会给信用的供给者带来超额的利润,信用的需求者要付出相对高昂的代价。这种状况不会持续,因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是逐利的。在利益的诱导下,信用的供给会逐渐增加,直到超额利润消失,整个市场达到均衡状态,资源达到了充分利用,整个社会实现了最优效率。

  而当一个社会信用制度存在问题时,市场的供求就无法自动实现均衡。与上述情况一样,起初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处于稀缺状态,即信用的供给远远小于相应的需求,此时市场也同样会均衡在一个很高的价格上,但所不同的是不会给信用的供给者带来超额的利润,而信用的需求者却仍要付出相对高昂的代价。从整个社会来分析,失信者为防止欺骗行径暴露需要支付“伪装”成本,守信者为使其交易行为与失信者相区别需要支付“甄别”成本,公众为在鱼龙混杂中寻找守信者需要支付“搜寻”成本,而社会管理者为遏制失信行为则必须支付“惩罚”成本。由于这些成本都意味着资源的非生产性配置,因此失信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上升以及资源配置低效。在普遍存在败德行为的条件时,这些交易费用会居高不下,以致使市场经济成为一种不经济的运行方式。

  这种失信现象在每个国家都存在。往往世界上各国在转轨时期(即社会经济转型期)是人的思想、经济、政治状况最混乱的时期。国际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有一公认指标:一般国家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之间是相对不稳定时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变化,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更新交替的时期,机遇风险并存。这是总结了各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共性后所得出的结论。而我国目前处在人均1600~1700美元左右的水准,正属于这个范围。也就是说,假冒伪劣、消费及投融资欺诈等失信行为尽管它不合理,不合法,更不合道德,但却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各种新旧体制、新旧制度、新旧法规、新旧道德观念、新旧理想信念相互转换时期以及一定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资源配置方式转换时期的产物,是一种经济发展过程中“后发优势”的畸形表现形式。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即使现在市场秩序及机制很完善的国家也都经历过这一阶段。就像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描述法国大革命时期——也是社会转型期——现象一样:“那是最好的年代,也是最糟的年代,那是信心百倍的时期,也是疑虑重重的时期,那是充满希望的春天,也是令人绝望的冬日。”这就是充满矛盾的社会转型期的写照。而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失信的严重程度不一样。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转轨期,新旧道德价值观的更替及新旧体制下的不同的法律、规章、标准的磨合更新还不到位,甚至缺位、滞后,因此,失信者有空可钻,有利可图。

  《凤凰卫视》记者:社会上流行着一种说法,也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讲信用的人吃亏,不讲信用的人占便宜”。那么怎样才能不让讲信用、重信誉的人总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

  李迎丰:社会上确实存在着“讲信用的人吃亏,不讲信用的人占便宜”的现象。这是在整体上诚信缺失的大背景下造成的。如何才能不让讲信用的人吃亏?我认为这要从两方面来解决:

  第一个方面是加大信用的收益,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维护成本。这需要政府、银行、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来加大讲信用者的收益。如各级政府及中介组织建立信用监控、评价及发布与奖惩制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可以在质量监督、产品检验、品牌培育和宣传、出口报关审查、工商年检、商标保护、资金筹措、上市审查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银行对信誉良好者可以采取优惠贷款,透支额度提高和透支期限放宽等奖励措施。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给讲信用、重信誉的人和单位带来收益。

  与此同时,要注重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维护成本。信用成本,是人们在生产和交易活动中为建立信用关系,获得信用资本以谋求效用最大化所付出的代价。如果信用的培育和维护成本太大,期限过长,经济人守信的动力就会不足。因此要缩短信誉的培育周期,使守信者尽早受益。如可以利用媒体影响,加大信用的传播速度,使得信誉的培育期缩短,但与此同时监督的力度也要随之加大,要防止媒体炒作虚假信用。另外,政府部门要尽量减少或避免政策的不确定性。因为信用成本不仅包括资金的占用成本、处理突发事件的成本,还有很大一部分源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又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的共同作用带来的。不确定性会加剧人们经济活动的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增加信用风险和信用成本,企业或个人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市场本身,包括技术的不确定、竞争行为及消费行为的不确定,但同时也会来自政策的频繁更迭。政策变更往往容易导致经济行为的中断,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使人们没有稳定的预期。因此,要降低信用的成本,政府应该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尽量保持政策的长期稳定性。

  第二个方面则正好相反,是要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的收益。行为主体的失信成本主要是经济成本和法律(处罚)成本。因此,对于失信者,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对症下药,提高其失信成本。如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从重处罚;建立信用档案,加大经营信息及信用信息传递披露力度,阻塞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失信收益渠道;制定并真正执行包括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在内的各项严格的制度(如工商年检、产品检验及监督抽查、贷款信用、上市评估等),用良法和好的制度来制约;用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制约;同时帮助消费者提高甄别能力,减少失信者的收益。

  《凤凰卫视》记者:我们曾读过你的一篇关于打假的文章,你提出打假要用“重典”,为什么打假要用“重典”?又如何运用?

  李迎丰:首先我说明一下,打假要用重典这一说法是不少人早就提出了:从共和国总理、各相关打假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负责人到不少学者、企业家乃至消费者都不断如此呼吁争取,我只是借用这一提法作为我的文章标题。当然这也是我的意愿和呼吁。我利用我在各类大的国家、国际论坛(包括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博鳌举办的“中国质量高层论坛”“中国信誉论坛”“3.1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中国打假扶优论坛”)上的主旨演讲以及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上发表的《信誉塑造中国》,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打假治劣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在《中国青年报》《英才》杂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我的访谈录《打假——生死较量》《打假须用重典》,在中宣部《时事报告》组织的访谈《信用:是基石,也是利器》,在接受湖南卫视、《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采访的《任重道远话质量》、做客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直播间接受访谈的《让香的更香,臭的更臭》等节目及文章时,我都大声疾呼:打假治劣要从加强诚信建设做起,打假治劣要法德相济,打假须用重典。

  假冒伪劣目前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资料,上世纪初,全球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只有50万美元,而到本世纪初已突破1000亿美元。自1990年以来,全球假冒商品的贸易额增长速度是全球贸易额增长速度的3.2倍,假冒伪劣现象已成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由于假冒伪劣作为信用缺失的现象之一,是典型的经济行为,所以打假的主要方式和目的就是使其“不经济”。用“重典”打假就是加大其处罚成本(包括罚款、罚没物资、关闭生产及经营场所,判刑坐牢等)。按照美国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的观点,制售假冒伪劣主要有三大成本:直接成本(原材料、人力、设备)、机会成本以及处罚成本。而处罚成本是造假者三大造假成本中变数最大,同时又使造假者最有所顾忌害怕的因素。因其他两个成本相对固定,是个常数,那么是否加大打击力度,是否用“重典”打假是直接影响造假者的造假成本,进而影响其造假心态、造假动机、造假欲望的。针对这三种成本,我认为一是要打防结合。如提高防伪产品、标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产率,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间,缩小相对差额,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二是要打扶结合。即打与扶、堵与疏相结合。在打击假冒伪劣的同时,制定疏导、扶持措施,帮助一些一般性造假的人通过合法途径谋利致富,以转移造假者的机会成本。三是要打罚结合。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尤其对于那些为首造假者以及重大假冒伪劣制售者、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售假冒伪劣者要重拳出击,毫不留情。

  全世界各国都重视完善立法执法——用重典打假。

  我国2000年9月实施的新的《产品质量法》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加了处罚措施,与此同时,《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对造假、失信行为亮出了利剑。特别是自2000年10月以来在全国连续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上下联手,各部门联合,对造假者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制假售假大案,判罚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假冒伪劣重拳出击的决心,也体现了我国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受广大企业及消费者的好评。但是,“斗争正未有穷期”。由于假冒伪劣这一顽疾不可能在短期内消亡,甚至可能在某些领域某一阶段会更为猖獗,更具新特点,更有“抗药”性。因此,需要我们把打假治劣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要在发现新问题,研究新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大立法、执法力度,时刻用法律“重典”对造假者保持高压。

  说到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用“重典”打假不仅仅是指运用法律直接打击制假售假者,很重要的一点还要打它背后的“保护伞”,打地方保护主义。前年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地方保护主义与假冒伪劣》的文章,引起较大反响,各大网站都有转载。我认为,地方保护主义成了滋生假冒伪劣的温床,成了假冒伪劣打不死打不绝的主要原因。纵观所有的造假案例,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如前几年国家质检部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在省级质监、公安机构的配合下,一举端掉了南方某省一区域性制造劣质螺纹钢生产基地。这十几家制造工厂就在镇政府眼皮底下,开足马力,炉火正红地加班加点,把劣质螺纹钢一车一车地运往外地。当执法人员及新闻记者询问该镇政府负责人是否知道造假时,他百般狡辩、搪塞,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这位镇长办公室墙上挂着的一个文件夹中,正好有一份镇政府发布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禁止本镇任何建筑工程采用本地生产的钢材。还有一个例子,也是在南方某省的一个小镇上,散布着许多生产假冒上海“喔喔食品”(糖果糕点)的小作坊。国家有关部委会同省里相关部门组织打假队伍来到该市,正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紧急商讨打假事宜,一个最多只有十几个人参加的战前部署会,还只开了一半,那边镇上的喇叭就响了:“请大家注意,打假的队伍就要来了。”此次打假效果可想而知。这些“保护伞”最大的动因无疑就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设租”“寻租”现象明显。另外也有一些官员忌讳“本地造假现象”的披露,怕影响自己政绩仕途,因此对假冒伪劣现象采取捂、堵、搪塞,阻挠打假的正常开展。针对这些官员的利益考虑,我们要建立打假区域责任制,重大假冒伪劣事件领导问责制,树立绿色GDP观念,建立包括打假治劣,整顿规范经济秩序在内的科学的干部考核体系及合理的利益机制。把打假与官员的考核、职务升迁相联系,同时加大反腐的力度,严查权力“寻租”,打掉造假者的保护伞。

  用“重典”打假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强化全民维权意识,鼓励、引导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运用实施,如果消费者不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相关的法律就是死的。法律不单单是政府执法机构的武器,更是广大民众、广大消费者的武器。要“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这样,造假者就真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一般来说,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消费纠纷大都属于民法调解范围,当然也有属《刑法》或其他法调解的,但更多的是民法处理,而民法(私法)中有一个特点:民不告,法不究。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用“便捷的渠道,适当的补偿和低成本的实现手段”来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降低法律运行的成本,让消费者有积极性也有能力来主动依法维权,来惩罚造假者。另一方面要强化消费者的责任意识,把共同维权、打假,营造诚信消费环境视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更是为了整个社会,为了我们今后不再需花大力气维权,为了我们共同的放心消费的环境,使我们大家都能生活在充满诚信和谐的国度里。

  达尔文在他的《人类的起源》一书中提出:在自然界,最适于生存的不是那些在体力上最强的生物,也不是那些最狡猾的生物,而是那些无论强者弱者都能联合起来互相援助的生物。钟朋荣先生所形容的温州小狗经济模式就是一个例子。我认为那些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权,对失信者说“不”的人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什么“刁民”,而是懂得自尊与权利的公民,我为他们叫好。这些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那些充满竞争意识、充满权益意识的消费者对假冒伪劣生产者、对诚信严重缺失者、对消费侵权者的行为不满到极点的反击,是中国消费者在走向成熟过程中,在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者”讨要说法的针锋相对的较量,正是他们点击并激活了法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从法律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对经营者的失信欺诈行为予以加倍惩罚,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索赔时的一种权利。法律就是通过这样一种价值衡量和利益调节机制,让社会力量发生作用,让政府与消费者结合起来,共同营造良好的诚信与和谐的消费环境。

  《凤凰卫视》记者:李秘书长,你刚才讲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在各国都存在,那么国外在治理不诚信行为以及在打假方面是不是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这些方法是否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李迎丰: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前面说过,诚信缺失现象,包括假冒伪劣是全球性现象。我读过一本由美国人理查德·扎克斯写的书《西欧文明的另类历史》。书中介绍,据美国《哈泼月刊》1864年载:在美国南北战争中,“政府本要的是糖,拿到的却经常是沙子;本要的是咖啡,结果却是黑麦;要的是皮具,结果却是些比牛皮纸好不到哪里去的东西;要的是健壮的马和骡,得到的却是患飞节内肿的牲口和快要死的驴子。”约有35万联邦士兵战死疆场,估计有一半死于疾病,其中一些人穿的鞋子没有鞋底,盖的被子薄得透明,他们睡在一碰就倒的帐篷内,使用的枪支在自己手里炸开——这经常是因为美国最大的资本家们的贪婪所致。J·P·摩根出钱进行了一桩军火买卖,美国军队按此买回5000支危险的、过了时的卡宾枪(测试时把手指炸飞)。因为对枪支的需求特别大,因此,在这个产品范围内,出现了最为严重的价格欺诈和倾销行为以及劣质品。正如理查德·考夫曼在《国难财》一书中写的那样:“19世纪美国最重要的一些资本家都在战争期间发了大财”。我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全球性的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在任何国度、在相当长时期都存在,而且它与一个国家经济一定发展阶段紧密相关。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搞得较早,进入工业社会更早,时间更长,对于出现的不诚信、假冒伪劣现象所采取的打击与治理的经验积累得更多,肯定是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第一个值得我们借鉴的是明晰并稳定产权。因为产权是信用的基础,是理性人追求长期利益的保证,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而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则是诚信生存的必要条件。

  孟子说过:“无恒产者无恒心”,引伸开来,“无恒心者无信用”。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作为经济人的“搭便车”现象,所以才会有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公共的东西(指产权模糊的那种)最少得到关怀,这也就是哈丁所讲的“公共事务悲剧”,又叫“公地的悲剧”。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几轮承包改革以来,总体来说是很成功的。但也不平均,也有失败的,凡政策稳定,农民安心致富,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就发展得好;凡政策不稳,三年两载变化,农民就人心惶惶,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不少地方漫山遍岭的未成材的承包林木被承包者自己砍掉,为什么?怕政策变化。

  西方发达国家注重用法律明确并保护企业产权及私人财产权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其实,前年我国修改宪法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重视程度。

  第二个可借鉴之处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法律惩戒的力度。法律是信用的保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做保证,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许多国家把法律中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定为“帝王条款”。只有用“重典”打假,才能对制假售假者产生震慑力,也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两个基本职能——即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引导人们行为的调整性职能和对被侵害者进行维权的保护性职能。在这方面,不少发达国家对失信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以打假为例,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美国对这方面的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种处罚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我国周边国家如埃及、韩国、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等方面立法都较严。埃及对一般造假者处罚达3万埃镑(相当于5000多美元),5年监禁,对重大违法者如因假冒伪劣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者,处无期徒刑和10万埃镑罚款(相当于1.8万美元)。

  虽然我国也加大了立法力度,但相比而言,仍有差距。如我国新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明显较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假冒伪劣之害的消费者的补偿,而不重于对违法者的惩戒;另外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加强,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管理条例》等一些法规亟待出台实施。虽然我国《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判刑规定较严,但我国在运用《刑法》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执法力度较轻,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

  第三个方面的经验是构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培育信用市场。世界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信用体系构建方式,这主要在负责职能与机构分工方面的不同,但大都注重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在信用风险治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信用缺失惩戒机制建立等方面相互衔接。大体上,一些信用成熟的国家的做法是:由政府负责法律的提供和产权的保障,由银行或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一些公正独立的中介资信行业)负责信用卡的管理、信用评估、信用监控、建立信用档案,加上媒体与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传递披露等。这里要特别强调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因为这非常有利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失信行为,有利于引导人们在有限次的交易中按照无限次博弈的原则采取守信合作行为。比如在信用较为成熟的国家里,如果一个人多次不按时偿还信用卡的透支额,会被银行列入“信誉极差”的客户名单,建立档案,以后在全球任何地方他都将很难成为该家银行的信用卡客户,其“不良行为”记录甚至进入与该银行所有合作银行及单位系统中备案,逃废债务,偷工减料,或乘车逃票,或造假被查等等,都会被迅速上网,信息传遍全国,直接影响其学习、就业、经营、消费、交友,甚至可以说没有信誉,就很难生存。

  第四个可借鉴的经验是提高全民的诚信道德意识。现代社会道德的核心是信誉、信用。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但它同样离不开道德与诚信,因为契约的本质是法制与诚信的结合。因此我们又可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以诚为本,诚以信为基,信以德为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出现了一股非道德主义行为倾向,把处在新旧道德的历史嬗变期人们的传统道德相对淡薄和非道德主义的抬头看作社会进步的“现代性标志”。这些观念及行为严重冲击并影响了我国国民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许多国内外经济学家认为,中国搞市场经济,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人才,而是信用、信誉以及培植保证信誉的机制。世界银行前行长克劳森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靠互相欺骗、道德败坏来达到经济兴旺的。”换句话说,在信誉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能的。

  道德是信用的支撑。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分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和正式的制度安排。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规章、制度、标准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就包括习惯、观念、文化、道德准则等。道德教化可以通过将一种价值观内化为人们心理的准则,进而使人们自觉地追求某种譬如诚信的行为,以求心灵的净化、升华,获得精神上的愉悦之效用。我赞同厉以宁先生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之外,还需第三种调节——即道德调节。事实上,道德也确能起很大的积极调节作用。西方不少发达国家的人们把“不诚信”视为一个人最不可原谅的品质问题,“讲诚信”已成为大多数人们衡量人或事的道德尺度。欧美不少国家信奉的宗教在营造诚信上也有其积极作用,教人为善、真诚,不欺骗人。当然,话说回来,纵观世界,东西方几大宗教都有这种积极作用。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把诚信作为人们处世的五条原则——即“五常”之一(仁、义、礼、智、信),引导人们讲信修睦。诚信的培育不仅需要法律制度,也需要其滋生的社会文化土壤,我们要法德并举,促进以诚信为主的道德意识的提高。让全民把诚实守信作为自觉行为,让“诚信为荣,失信为耻”成为职业运行、人际交往、消费经营的行为准则,成为判断一个人行为优劣、道德好坏的价值标准,成为整个社会全民的人文心理氛围。

  《凤凰卫视》记者:感谢李秘书长接受我们的采访,也许以后我们还会就其他问题采访你。

  李迎丰:没问题,我一定会热情配合,同时也感谢你们新闻媒体对质量万里行事业的主动参与和支持。

  本文为2006年3月初笔者作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接受香港《凤凰卫视》记者、《诚信为本》栏目主编裔欣的专访,《凤凰卫视》3月9日播出。后来笔者就任原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前后以同样的主题先后接受中宣部《时事报告》、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名牌时报》以及《中国经济网》《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记者的专访、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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