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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改名“服务费”外衣杀回来

2017-07-05    江南晚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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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瓶费”、“包厢费、“最低消费”……餐饮行业中,这些不公平的消费项目被冠以“霸王条款”的名目后已经逐渐淡出了市场。而随着四五星的星级酒店、高端品牌餐饮店越来越多,加收10%服务费这一条收费项目却被消费者慢慢接受。

  最近,记者接到一起消费投诉,一家非星级的连锁餐厅,因为顾客自带了饮料,而向其收取一定金额的服务费。“开瓶费”披上“服务费”外皮又杀了回来,但是这一笔费用收得合理吗?

  投诉

  自带椰汁要收60元“服务费”

  市民王女士(化名)回忆,当天她从超市买了一瓶十几元的大瓶装椰汁,然后将椰汁装在塑料袋里拎进了海岸城的新梅华餐厅。“进门的时候,餐厅接待的服务员并没有告诉我不能外带饮料”,王女士说,“上了菜开始吃饭了,我把椰汁放上桌给大家倒饮料,这时候服务员过来了,问我要60元的服务费。”

  更让人无语的是,王女士答应不喝自带饮料了,并且愿意在餐厅购买一瓶椰汁。“餐厅酒水单上一瓶饮料也不要那么多钱”,王女士介绍,但是万万没想到,此时餐厅态度强硬,认为饮料已经开瓶,就是盯着要收那60元。最终,在和餐厅一番争执后,店方“妥协”,将服务费降到了30元。

  记者了解到,和王女士有同样经历的还不在少数。市民许先生和朋友在该餐厅就餐的时候两人各自带了小瓶饮料,结账的时候,也被餐厅要求加收餐费总额10%的服务费。“餐厅非常强势,说开店以来一直是这个规矩”,许先生回忆,“争执下我拿起电话要投诉,店方才作罢的”。

  对此,消费者普遍认为,这样的“服务费”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调查

  “服务费”是不是擦边球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了新梅华餐厅,在餐厅正门口的右侧竖着三块广告牌,其中一块名为“等出味道”的广告牌,左侧交代的是等位超时优惠活动,而右侧就明确写着一条温馨提示:“凡自带酒水的顾客,本店将按餐费总额的10%收取服务费,并不参加餐厅的任何活动,特此告示”。

  餐厅工作人员表示,自打开张以来,这块牌子就竖在门口了。“不过绝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在看等位的活动,确实遗漏了右侧的提示”,工作人员直言,每天都能遇到三五桌自带酒水的客人。而对于为何收取开瓶费,其表示是总部的规定,作为分店也是执行“政策”。同时,该餐厅的负责人强调,餐厅已经做了公示,因而不属于强制消费。

  对此,业内人士直言,对于酒水收取的这笔“服务费”其实就是“开瓶费”,因为消费者普遍对星级酒店收取服务费已经能够接受了,所以商家打了一个擦边球。再加上媒体一直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调餐饮企业收取“包间费”、“开瓶费”是不合理的,所以商家来了个“借尸还魂”,从服务上做文章。“酒水的利润比菜品来得大”,该业内人士直言,收取这笔费用也是对餐厅收益的一个补贴,很多时候这笔钱对老客人是可以免除的,新客户就两说了。

  争议

  有说显失公平,也有说收得合理

  “开瓶费”打着“服务费”的旗号收取,对餐厅而言,收取这样的开瓶服务费用合理吗?

  餐饮协会秘书长余燕凌:一方面,按照规定,新梅华已经将收费标准做了公示,这样的收费方式是合理的。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服务员要拿杯子、倒酒水、收拾清洁,一系列过程确实产生了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国家旅游局有规定,星级酒店、餐厅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比如五星级酒店一般收取15%,四星级酒店一般收取10%左右的服务费。新梅华属于主题餐厅,并非星级酒店,对于该餐厅参照四星级酒店的收费标准,有些不妥。

  那是不是只要明白公示了自带酒水收费后,餐厅就能堂而皇之索要服务费了呢?

  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鞠爱军:商家这样做是显失公平的,属于强迫消费。商家用公告的方式告知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这种方式相当于和消费者之间有了一个合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是显失公平的,本质上是基于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店大欺客,特别是没有星级的餐厅,提供未必让人很满意的服务,却还要打着服务费的幌子加收其他的费用,变相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商家还应当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不是说在店门口旁边放一块牌子公示就算明确告知了,应该安排接待员提醒进店的每一位客人,或者店外广播等等,总之要让每一个消费者在进店之前就充分明白,而不是等行为发生了再收费。

  记者现场调查发现,商家的广告牌确实距大门有一定距离,如果不等位,直接进门的顾客不容易看到。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鞠爱军律师还认为,公示的“开瓶费”其实也是一种霸王条款。

  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

  在本报接到的投诉中,餐厅先是问王女士索要60元,之后又便宜到30元,所谓服务有没有价格标准衡量呢?对于这一点,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餐饮、酒水等收费都属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只要在收费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即可,如果不公示则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认为这笔收费有问题的,可以索取该笔消费的发票凭证,然后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案例

  1.2016年6月1日,《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行,其中规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

  2.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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