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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叫好

2013-04-01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萧兵    点击:

   据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从2013年4月1日起,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坊间对此形象地称为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这也是继质量信用“黑名单”之后,官方出台的又一“出局”性硬制度。此前的2012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实行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旨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质量诚信体系长效机制。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两项“黑名单”制度都把焦点对准了最为公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领域,不过,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富刚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具威慑力。

  如新条例明确规定,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再比如,为加强“地沟油”源头防控,新条例明确禁止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施设备;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直接排放等。

  也就是说,《条例》明确划出了了食品安全的“红线”,一旦逾越,轻则被行业“关禁闭”,重则被开除行业“行籍”。这无疑是为行业的从业者套上了一道“紧箍咒”。因为一切都以“责任”界定,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就受到多大的惩处。这种情况下,行业的从业者——上至老板,中至管理者,下至员工,都只能小心加小心,在质量与安全方面丝毫不敢松懈。

  这种“淘汰”机制更深远的意义是,在目前中国对违规企业惩罚力度不够,对消费者“惩罚性”

  赔偿不够支持的大环境下,“黑名单”制度无疑独辟蹊径,以另一种方式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

  当然,食品“黑名单”制度要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重在落实。再好的制度,不落到实处,不真正按章办事,只会沦为“水中月,镜中花”。

  这无疑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得不说,在各种社会监督力量中,政府监管是最日常化、也是最有力的监督手段。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其更专业;相对于媒体来说,其更不设槛——新闻实际还是有门槛的。更重要的是,只有政府部门才有执法权。

  令人欣慰的是,条例的设计者对此也进行了针对性的、科学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由此,政府监管-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而又相互制约的综合监管体系。

  期盼各行各业推出科学、完善的“黑名单”

  制度。例如,不久前3·15期间央视曝光了“高老太降糖贴”、“慕容氏糖贴”、“丁三怪拔喘膏”、“平老太降压贴”这些虚假宣传登峰造极的案例,那相关部门是不是可以考虑制定“虚假宣传”

  黑名单制度?

  其他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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