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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七旬老人质疑安置房处理结果 自己未安置

时间:2009-07-03 19:21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王黎明
  



图为拆迁后原地拔地而起的楼盘。摄影/本刊记者 王黎明



图为拆迁前陈松庭住所一角。



强制拆迁,陈松庭房屋遭到破坏。图为房屋当时被破坏景象。



图为当地媒体拍摄强制拆迁现场。



陈松庭仍在期盼中苦苦等待。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本刊记者 王黎明

  强制拆迁,财产被毁
  
  陈松庭今年74岁,数十年来一直从事花木盆景的种植经营。1985年11月起,先后取得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山下后巷2729.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栽培各类花木盆景。

  记者调查发现,2002年9月28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83亩土地以协议价每亩10.5万元出让给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同年9月30日,新城公司将该地块以每亩73.5万元转让给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房开”)开发商品房。陈松庭的房屋及盆景种植场恰巧位于该地块。

  陈松庭向记者介绍说,由于该地块涉及多户居民及盆景种植场,2002年12月7日,嘉鸿房开专门召开了一次拆迁动员大会。在会上,嘉鸿房开向全体被拆迁户宣读了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并将打印成册的《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当场分发给被拆迁户。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胡焕琳,在动员大会上肯定册子上的拆迁安置补偿规定是符合市政府政策规定的,并称已报市拆迁办备案。

  当时,陈松庭认为嘉鸿房开已承诺妥善安置补偿,又有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场表态,可信度较高。在尚未与嘉鸿房开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陈松庭依然有序地经营着自己的花木盆景生意。

 2003年7月8日,嘉鸿房开与陈松庭签订拆迁安置临时协议。签订之前,陈松庭感到临时协议有诸多疑窦——行文模糊,没有具体的安置补偿内容,整个协议只给被拆迁人一个明确的信息——将房屋先行腾空,便于嘉鸿房开拆迁。而按规定,房屋拆迁前要签订正式拆迁协议。

  嘉鸿房开有关人士对陈松庭解释说:“因你的建筑物有些是违章建筑,安置补偿难以确定,等违章建筑有关证据提供齐全,嘉鸿房开就与你签订正式拆迁协议。”

  对此,陈松庭感到有道理,便与嘉鸿房开在临时协议上补充了三条补偿内容后就签字了。临时协议约定:转为正式拆迁安置协议的期限为一个月。

  临时协议签订之后,陈松庭便着手搜集有关自己违章建筑的证据。据了解,为了使旧城改建工作顺利进行,温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偿规定,某些年限的违章建筑也能获得安置补偿。陈松庭将自己搜集的有关违章建筑的证据交给嘉鸿房开,签订正式协议时却发现自己的房子面积整整少了163平方米,陈松庭要求嘉鸿房开纠正错误时却遭到拒绝。

  后来,嘉鸿房开就拒绝与陈松庭签订正式安置补偿协议,并扬言要强制拆除。至此,陈松庭感到自己上当了。

  陈松庭自知不是嘉鸿房开的对手,便向温州市房管局求助。2003年8月20日,陈松庭书面请求温州市房管局予以行政干预,督促嘉鸿房开重新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与其签订正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要强制拆除房子须经法定程序,并进行公证保全证据。

  令陈松庭意料不到的是,等来的却是“强制拆迁”。

  2003年9月16日,嘉鸿房开开始拆除陈松庭的房子。拆迁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温州电视台闻讯赶到现场拍摄。

  陈松庭眼看着自己的房屋在巨型铲车下坍塌,数万株名贵花木盆景被毁。

  官司败诉,安置无期

  房屋被毁为日后的安置补偿设下了巨大的障碍。

  陈松庭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950.05平方米,为合法建筑面积;违章建筑经温州市规划局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鉴定的211.99平方米,经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和市规划局确认补办的691.99平方米,还有建于1988年的地下室54.17平方米,以及建于1998年以前的821.31平方米,合计为1779.46平方米。

  4号地块其他拆迁户均于2005年前得到了安置补偿,搬进了新居,但陈松庭至今仍未得到他所期望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2008年7月16日,陈松庭向温州市拆迁办申请裁决。当年12月4日,温州市房管局做出《关于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松庭花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以下简称“裁决”)。

  “裁决”只确认由嘉鸿房开补偿安置陈松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950.05平方米,而对其合计为1779.46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面对这个“裁决”,陈松庭感到不公平:邻居的违章建筑均获得了安置补偿,自己为啥得到的却是“零”补偿?

  对于此次“裁决”,嘉鸿房开也不满意。

  “陈松庭的合法产权,市国土局已进行过货币补偿安置,如果我们再给他补偿的话就属重复安置了,我们正在向市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此‘裁决’。只要陈松庭拿出违章建筑的真凭实据来,由市房管局和市拆迁办认可后,即使我们自己没有剩余房子了,我们到市场上去买过来也要为他安置好的。”嘉鸿房开吴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态。

  陈松庭对记者说:“经查询,市房管局做出这个‘裁决’的主要依据,竟然是嘉鸿房开提供的一份由该公司拟定的‘嘉鸿花园改建工程拆迁户违章(法)建筑调查登记表’。”

  该登记表显示,陈松庭的1779.46平方米违章建筑均建于2000年以后,这个时间与陈松庭提供的时间有很大的出入。

  陈松庭质疑:“房屋建于1988年,地下室是合法建筑整体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建于1988年,而温州市规划局却将地下室鉴定为2001年建造,违反建筑常规鉴定结论。”

  孰是孰非?为此记者采访了温州市规划局,未能了解到该登记表的详细制作过程。该局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当时制作该登记表的人员已不在局里任职了。”

  “公司从来没有说不给陈松庭补偿,我们也曾经提出过给陈松庭一次性货币补偿2700万元,但陈松庭总是不接受,口口声声要去告我们,我们也只能奉陪到底。”嘉鸿房开吴总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公司与陈松庭之间谈不拢的原因是“差距太大”。

  实物被毁也招致陈松庭输掉了花木盆景官司。

  在花木盆景被毁之前,陈松庭请拥有评估资质的温州市花卉盆景协会和温州市盆景艺术家协会进行了评估,库存盆景总价值为1564万元。

  据陈松庭介绍,此前,嘉鸿房开与陈松庭商量花木赔偿事宜,嘉鸿房开愿出价500万元予以补偿。但他依照花卉行业的相关规定,要求补偿总价值的40%,且花木全部归他所有,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陈松庭以毁坏花木为由起诉嘉鸿房开。在法院庭审中,嘉鸿房开也出示了一份毁坏花木评估书,评估总价值却为61.4万元,评估单位是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园林绿化处。陈松庭向记者介绍说,园林绿化处没有评估资质。然而,法院采信了市园林绿化处的评估书。由于实物被毁,无法重新鉴定评估,陈松庭输掉了这场官司,花木盆景被毁仅仅获赔61.4万元。

  兑现安置补偿: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温州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中的陈松庭所属地块,一段时期内同时出现两本土地证。陈松庭于1998年12月11日依法取得1347.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2年10月20日又通过出让取得306.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然而,2002年12月3日,嘉鸿房开又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为此,陈松庭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嘉鸿房开持有的这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省政府撤销我们的土地证后,我们整整停工了一年时间,单个项目损失就达上亿元。”嘉鸿房开吴总对记者说。

  采访中记者调查发现,温州市房管局于2003年8月10日向嘉鸿房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基础上作了详细地阐释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做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公室主任滕荣凡对记者说,向嘉鸿房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违法。当记者要求查阅相关颁发的前置条件时,滕荣凡表示:“负责人不在。”

  温州市房管局局长张纯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了解陈松庭的事情。但对于陈松庭多年未得到安置的问题,张纯一并未正面回答。

  除了多年得不到妥善安置的问题,陈松庭还有很多疑惑: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还有拆迁户未获得妥善安置,该地块上建造的楼房为何早已售罄?温州市房管局明知嘉鸿房开没有全部安置补偿被拆迁人,为何早早地将6000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补偿保证金)全部归还拆迁人嘉鸿房开?

 温州几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陈松庭可以请求温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嘉鸿房开履行合同。因为市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第九条中已约定:乙方(土地受让方)应按照温州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各类费用。同时按合同法的约定,嘉鸿房开有义务按照市政府有关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现在该公司不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市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责成嘉鸿房开履行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的义务。

  现今,被广为关注的“温州安置房事件”似乎平静下去了,但该如何规范拆迁安置?又该如何妥善安排多年未被安置的拆迁户呢?

  采访最后,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主任滕荣凡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签发日期为2009年5月21日的文件,该文件全称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温州市区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户住宅安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拆迁人“应会同市房管部门多渠道调剂异地住宅安置房源,优先用于解决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人的住宅安置。”

  有了这个意见的实施,在外借住多年的陈松庭似乎看到了一丝曙光。陈松庭告诉记者,他在等待……

  相关链接:

  温州“安置房”事件

  3月23日,一个网络热帖曝光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的一份内部文件,由此牵出温州“安置房”事件。这份文件显示,在温州闹市区黄金地段,共有143套安置房被预先出售,其中大多被温州官员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暂定价”购买。

  5月22日,温州市纪委通过媒体公布处理结果:

  一、经杭州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143套剩余房进行逐套评估,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综合平均价为每平方米11549元。

  二、旧城改建指挥部负责在2009年5月底前通知购房人,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价格,在6月底前完成结算和缴款工作。

  三、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购房人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价格不接受的,双方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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