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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假冒“新华社”公函所引发的……

时间:2011-02-15 11:23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刘畅 王俊秀
  

  陈际红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提示,部分企业与网络公关公司“联姻”,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比如雇佣‘水军’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就涉嫌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侵害竞争对手的名誉权。”他指出。而伪造“新华社”删帖函一事,更被中国互联网协会相关负责人指为“直接触法”。陈际红也认为,用伪造“新华社”的印章和文件来达到删帖目的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灰色”公关的范畴,而直接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一旦查证这一行为属实,伪造者及其所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蔡国兆的报道因一份假冒的“新华社”函被删,无论幕后造假者是网络公关公司、企业自身还是另有其人,在刘军看来,企业自身都免不了要被法律调查。他根据行业经验透露,一些企业与大型公关公司合作,即使自身没有违规意图,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型公关公司以“包工头”的角色将具体业务“发包”给中小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在一包二包三包之后,一些企业已难以掌握业务被放在了何处,也难以控制某家公关的运作手法。”他说。

  若此情况属实,当网络公关由“灰色”走向“黑色”,企业的违法风险不可能不高。

  部分企业借网络公关公司来试图操控舆论,或与竞争对手在网上展开厮杀,也使有意无意间充当了“角斗场”的网络平台,其自身的公信力面临危机。

  在蔡国兆的报道被删之后,刘军曾以“天蓝”为笔名,发表了一篇名为《警惕“狼文化”演变成“流氓文化”》的文章。他提出,企业的销售团队倡导“快、准、狠”地抓住客户,本身没有错,但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旦为了利益而无不可为,就难逃从“狼文化”演变成“流氓文化”的命运。“我们业内都清楚,只要熟悉了那一套运作手法,在网上‘搞死’一个竞争对手轻而易举。”刘军透露,他在从业期间,曾给另一家知名空调公司做过公关代理,而这家公司选择“投网络”,多少有点“逼上梁山”的意味。“因为网上充满了‘进攻派’,一夜之间你的负面信息就会铺天盖地。”他告诉记者,“你不主动出击,对手就会疯狂地对付你。”

  这似乎意味着,在网络公关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被企业或个人在虚拟世界里广泛采用的时候,任何不想坐以待毙的企业或个人,就必须花钱来投入这场网上“混战”。姜奇平指出,本来作为一个公共空间的网络平台,如今恐怕日益成为企业私益的角斗场。刘军也慨叹,不正当的网络公关行为,使网络世界显得乌烟瘴气,真相越发扑朔迷离。

  “尤其对一些地方性网站和小网站而言,在‘家家都作恶’的趋势下,不‘作恶’恐怕也难以生存了。”刘军说,而必须为此埋单的公众,终有一天会把损害倒回到网络自己身上。“一旦公众对网络产生了信任危机,整个互联网行业就将面临危机。”

  从暗箱到阳光:
  一条针对“恶之花”的规范之道
  在网络世界中,公关现状何以会乱象频仍?受访的法学专家和传媒专家大多认为,规则缺失、监管真空和商道淡薄,是催生这朵“恶之花”的土壤和养料。

  如姜奇平指出,企业-网站-公关三者,目前之所以能够在局部结成不讲社会责任的商业关系,并非网络本身所致,也不是网络公关的单一责任,而是网络世界的“规则缺失”造成的。而此处的规则,既包括行业规则,也包括法律规范。

  “网络是第四媒体,同样应当遵守媒体关于新闻报道的行业规则。”陈际红认为,客观、公正、平衡,不得违反法律,在被传统媒体恪守的同时,在网络媒体中也应该得到遵守。“但是,审视目前的状况,部分网站为了追求点击率和经济利益,和网络公关公司共同操纵网络舆论,误导公众,体现的正是其对媒体行规的生疏与淡薄。”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新闻法》,对媒体报道的管理主要仍由行政手段来完成,因此对网站这一新兴媒体的制约力,是有限的。

  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相关负责人在受访时表示,近几年来,网络对现实生活的渗透超乎想象,而包括“网络公关”在内的新生事物,尚未来得及进入法律规范的视野,处在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也是导致其运作乱象的一大助推力。刘军同样认为,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非常之快,但漏洞也无比之多,无比之大。“而相关司法从制订到执行,都非常落后于网络发展的需要。”他表示,“就算出了事,大多由工信部门出面调停,最多罚款了事,才让一部分群体在网上无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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