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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查办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发布虚假广告案件

2020-04-21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点击:

  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在共计6个典型案件中,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查办的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被评入其中。

  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案件?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是如何查办这起案件的?下面,就让我们回顾一下该案的来龙去脉——

  2020年春节前后,新冠肺炎疫情开始在全国蔓延。面对疫情,举国上下无数战“疫”英雄逆行而上,投入疫情防控、战“疫”阻击战。然而,也有一些人想方设法借疫情发不义之财,坑害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面对日益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以及不顾疫情肆意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吉林省委省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工作决策部署,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立足本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主动出击,查找案源,彻查彻办,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及时有效打击了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月31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接到举报称,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借疫情传播伪科学、搞营销,利用民众对疫情的恐慌心理,对该公司旗下产品“磁化五环水”“磁化解酒茶”进行虚假宣传,称其对新冠病毒具有明显防治作用,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具有特殊功效,有组织的进行营销活动,以谋求不法利益!

  接到举报后,吉林省市场监管厅领导高度重视,当日指示经济稽查总队从速从快进行查办:“要用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查清事实,如若涉及违法行为,马上立案查处,及时遏制违法行为,决不能允许不法分子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稽查总队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管厅领导的批示,迅速行动,专门安排3名办案人员查办此案。接到任务后,办案人员当晚22时始,连夜开始了核查工作。

  可是,核查工作该从何处入手呢?思路是行动的指南,思路的正确与否,决定行动的方法与速度。根据认真分析研判,办案人员认为,应该从网络查询入手开展核查工作。思路确定后,他们立即付诸行动,登录涉案公司的网站及其新浪微博等,一步步搜索相关信息,调取该公司通过网络对所售产品进行的宣传信息,确定了该公司进行宣传并销售的产品,然后调查该产品委托生产厂家河南省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材料,以及该产品所含实际成分等等。

  经过认真核查,办案人员发现,该公司通过网站、微博等途径对其旗下的“磁化五环水”“磁化解酒茶”所作的宣传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网上发布的“磁化五环水预防新冠病毒的原理”等不实、虚假宣传信息就是有效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是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其对认定违法事实及进行裁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办案人员连夜下载、整理该公司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的相关证据资料,对相关举报内容进行网上证据固定,以防这些有效证据随时会被删除而灭失,之后立刻与吉林省公证处联系,定好次日一早,以最快的速度办理证据保全公正。

  2月1月早晨一上班,办案人员马上联系吉林省公证处,用最快的速度进行了证据保全公正。之后,他们马不停蹄,驱车直奔当事人办公场所——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现场突击检查。

  当办案人员赶到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某小区的涉事公司,走入其办公场所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正在组织员工商议对该公司产品开展进一步宣传等事宜。

  看到办案人员突然来到现场,正在开会的高某某及员工都大为吃惊,不知公司发生了什么事情。

  “我们是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经济稽查总队工作人员,哪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我是高某某,是这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你们这是……”此时,高某某还尚未认识到自己的公司已经涉嫌违法。

  “你们公司涉嫌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现在我们依法要对你们公司进行调查,请积极配合。”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办案人员对高某某说。

  在现场,办案人员查阅该公司委托生产产品的合同及相关备案资料、检验报告及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调阅公司办公电脑,调取办公电脑中对产品进行宣传的相关资料,检查该公司产品储存仓库等,按法律程序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哎呀,我们只是对产品进行了正常的宣传,这,这怎么就成了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啊……”看见办案人员严肃认真、有条不紊地进行检查,高某某一边忐忑不安地站在身后配合着,一边反复辩解该公司产品对新冠肺炎的确具有一定防治作用,否认自己的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看见高某某竟然如此执迷不悟,执法人员耐着性子向他现场进行了普法教育:“你们公司的‘磁化五环水’‘磁化解酒茶’其含有的成分都是哪些,你们最清楚不过了!可是,你们却借疫情欲发国难财,对产品进行具有新冠肺炎防治作用的宣传,公开在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发布,并自称你们的产品获得‘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授权批准,还在公司宣传单上进行‘小分子团解酒茶是普通解酒药品的12倍的效果’等虚假内容,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而且已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的现场普法和教育,高某某终于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危害性,向办案人员如实陈述了对公司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全部经过和事实。

  原来,成立于2018年12月的该公司,是以磁化产品及磁化设备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及销售,饮料生产及销售等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厂家河南省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磁化五环水”“磁化解酒茶”只是一种风味饮料,所含成分对新冠肺炎根本不具有防治作用。

  然而,自1月26日至2月1日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利用其网站及微博账号发布公司旗下产品“磁化五环水”“磁化解酒茶”含有“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显防治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借疫情宣传其对新冠肺炎具有明显防治作用,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产品有防治新冠肺炎的功效,还擅自使用“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有关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月10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至此,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开展虚假宣传、发布食品虚假广告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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