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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藏猫腻、无证生产肥牛卷…… 成都“春雷行动2026”再曝一批案例

2026-02-26      文/张东   点击:

  自“春雷行动2026”启动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安全、秩序、发展”三大战场,重拳打击市场乱象,持续净化消费环境。近日,该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第二批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以案正风,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持续擦亮“在成都,放心购”消费品牌。

  案例一:太康县彤依百货店销售侵犯“雷迪波尔”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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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为平台电商,其侵犯“雷迪波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金额达50000元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且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6年1月6日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温江区公安分局送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配合公安干警赴广东省开展跨区域调查。温江区公安分局于2026年1月7日立案侦查,并于2026年1月16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等3人,现场查获假冒“雷迪波尔”吊牌1000余个、服饰若干,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本案中,办案人员精准溯源、直击线下窝点,实现了从线上到线下的全链条打击,对隐蔽性较强的网络侵权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

  案例二:成都嗨学乔戈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成华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在销售培训课程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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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证明其师资背景、命中率及通过率的情况下,在向消费者销售培训课程时,宣传所谓“前命题组组长”“师资参与过命题阅卷”“历年命中率高达80%以上”“课程历年通过率不低于79%有保障”“36小时搞定一科”等内容。同时,其向消费者承诺的“不过退费”,并非为考试未通过即退费,而是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服务协议》中载明的特定考试成绩、课程模块完成率、观看时长及严格的申请时限等诸多条件,方可按比例退费,与其所做的概括性承诺存在显著差异。当事人对其服务的师资力量、培训效果及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6年1月9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既是对部分为追求销量而进行虚假宣传的培训机构给予的严厉警示,同时也有助于净化培训机构营销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三:成都永聚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案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成都永聚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与消费者订立的培训合同中,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等涉嫌违规内容,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线上渠道开展原画培训,其自制并长期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免除自身违约责任、限制消费者解约权等违规条款;同时,其在课程推销过程中还存在对培训效果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6年1月20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对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了强力震慑,有效整治了培训市场中“霸王条款”、虚假承诺等乱象,为合规经营的培训机构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助力校外培训行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案例四:四川晨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四川晨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在与客户沟通中明示或暗示可提供包含“起草起诉状、立案、开庭、案件判决乃至强制执行”的全流程诉讼代理服务,并作出“案件没有问题”“追回欠款十拿九稳”等承诺。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系向消费者对其服务能力作出了虚假、误导性陈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1月27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既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减少群众维权时被违规机构“二次伤害”的可能,也传递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整治行业乱象的决心。

  案例五:四川坤阳堂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涉嫌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陕西超拼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客服外包协议》,为其销售的20余款产品(包括“乐邦龟蛇酒”“仙藜口服液”)提供产品宣传等服务,其通过微信发布的宣传内容,如宣称具有“祛除毒素、回阳救逆、疗愈结节”“化毒、化栓、化死结”“提升脏腑功能”“改善所有外在病症”“半年后科学有序停用西药”等功效,均无任何科学依据,系其自行杜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禁止的“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13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商家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更多消费者因不实信息作出错误购买决策,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案例六:锦江区熊财猫文创集合店(个体工商户)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锦江支队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珠宝饰品时开展的有奖销售行为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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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为招揽生意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期间,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品名、种类、数量)以及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等信息。同时其销售的熊猫摆件产品及包装上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当事人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9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警示和敦促广大经营者需严格遵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信息明示义务,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成都君森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肥牛卷的食品案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成都君森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肥牛卷切割、包装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案产品及加工工具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外购雪花肥牛加工分装为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且在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商信息,实际属于无证生产。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使用含虚假内容的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1月9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8元,没收涉案产品及工具,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了无证生产食品的侥幸心理和违法势头,切实维护保障了市场公平秩序和消费者食品安全,对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的警示效应和规范意义。

  案例八:四川三电特变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缆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住所和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违法生产销售电线电缆,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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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并用于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标注内容错误不真实,且未标注生产厂址,部分电线冒用“CCC”认证标志,委托生产的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未标注生产厂址,委托生产的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同时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存在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导体电阻(20℃)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真实以及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2月3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相关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76751.32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违法“零容忍”的坚决态度,通过阻断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同时警示行业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九:成都锦城学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武侯支队根据举报,对成都锦城学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向举报人销售了“PTE直播课”线上英语培训课程,但未与举报人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9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1700元,并处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为切口,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缓解了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维权成本高”“退费难”的担忧。另一方面,也向教培及健身、美容等预付式消费领域亮出“违法必罚”利剑,为构建“监管护航、预付无忧”的消费环境提供了实践样本,助力消费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案例十:新津区沪上阿姨饮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新津区一家“沪上阿姨”加盟店进行检查。经权利人现场辨认,确认该店库存的9505个(根)标注“沪上阿姨”商标的饮料杯、吸管等包材,非官方授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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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虽为品牌加盟商,但为降低成本,于2025年7月至11月期间,通过电商平台私自采购侵权包材,用于“沪上阿姨”饮品的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或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事实并说明经营困难,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悔改态度,于2026年2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坚持了包容审慎与处罚教育相结合的“柔性执法”理念,既保障了权益人的合法权利,又给商家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回应了社会的期盼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体现了执法机构的担当和新时期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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