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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一批202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2022-09-06   湖南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点击: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决策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和民生关切,强化执法严打,密切协调联动,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充分彰显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捍卫百姓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意志。为有力震慑违法,持续营造强大的打击声势,现将部分2022年度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康”诉“长廉”商标及包装装潢维权案

  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内知名食用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长康公司”),该公司使用在“香芝麻调味油”上的“长康”注册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1997年至2017年连续7届被认定为湖南省着名商标。

  经长康公司调查发现,和县兴盛麻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生产、销售的“长廉”牌香芝麻油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与长康公司“长康”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与长康公司“长廉”注册商标相同的“长廉”商标,并且该产品所使用瓶贴、包装纸箱与长康公司“长康”牌香芝麻油产品极为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是长康公司商品或者与长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2020年5月13日,长康公司遂将兴盛公司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常德某销售商起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其构成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4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长康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侵权产品外包装和瓶贴标明兴盛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且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电话号码与兴盛公司所提供瓶贴载明的内容一致,长康公司已就其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系兴盛公司生产的主张尽到举证责任;兴盛公司有多起侵害他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在先诉讼,对其主张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标准应更为严格;同时根据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使用”包括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据此,最终认定兴盛公司及常德某销售商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兴盛公司赔偿8万元、常德某销售商赔偿1.5万元。

  二、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诉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韩国企业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 Corporation)是第19642671号商标的注册人,生产的“吕”牌洗发水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019年,徐某伙同他人购回灌装机、空压机、散装洗发水、“吕”牌洗发水包装瓶、假的“吕”牌洗发水商标标识、包装纸箱,组织人员灌装假冒“吕”牌洗发水,并在洗发水包装瓶上贴上“吕”牌中文标识后装箱销售。同年11月16日,徐某等人正在搬货上车准备运往外地销售时,被华容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同年11月21日,华容县公安局将查获的878箱共计31608瓶假冒“吕”牌洗发水依法予以扣押。经权利人授权其关联公司及商标使用许可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茉莉公司)鉴别后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吕”牌之产品,涉案金额284.472万元。2020年6月15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吕”牌洗发水依法予以追缴。该刑事判决已生效。2021年6月,爱茉莉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徐某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制造侵权行为;2、判令徐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3、判令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大、涉案金额高,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的恶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刑事犯罪,属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等情况,依法判决徐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三、岳阳市汨罗市“20210421”侵犯网络游戏着作权案

  2020年10月开始,李某伙同刘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租赁民房、招聘员工,组建经营游戏工作室,非法获取《天龙八部OL》 网络游戏客户端,将其改为“牛牛天龙”“雷霆天龙”等私服客户端,租用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架设私服,非法经营北京畅游公司拥有着作权的《天龙八部OL》网络游戏。经查,李某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成都通游支付、八零支付等第四方支付平台收受玩家充值,第四方支付平台将资金汇入其实际控制的周某等人账户,再转账至王某等人的子账户。李某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员工陈某、简某保管,并为二人提供车辆。陈某、简某在明知李某的资金来源非法的情况下,仍从汨罗市、平江县、岳阳县等地银行ATM机取现约200万元,全部交给李某。2021年4月,李某的游戏工作室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2022年2月,李某、陈某、简某3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4月25日,李某因犯侵犯着作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陈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简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怀化市“4·14” 特大销售伪劣柴油案

  2022年6月,怀化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破获“4.14”特大销售伪劣柴油案,打掉以黄某为首的非法销售伪劣柴油犯罪团伙。

  2022年4月,怀化市公安局在侦办2021年一起特大销售伪劣柴油案过程中发现一条重要线索,一非法改装加油车司机供诉其多次到怀化市鹤城区城郊一废弃工厂购买过成品油。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查,迅速锁定一个以黄某为首的家族式销售伪劣成品油团伙。6月10日凌晨,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涉嫌犯罪及违法人员12名,搜查并查封涉案公司2家,查封50吨级储油罐4个,改装加油车6台,查扣该团伙伪劣柴油3吨并封存送检,涉案价值6000余万元。主要犯罪嫌疑人黄某在其家中被抓获。截至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人。

  五、长沙市某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1年9月,湖南省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督办函,长沙市某种业公司涉嫌在绥宁县境内非法利用湖南省浏阳市某公司授权品种杂交水稻恢复系R900为父本生产水稻种子。经绥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抽样送检,认定长沙市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与杂交水稻恢复系R900属于同一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在绥宁县境内生产该水稻种子421亩,总计3.3万公斤,货值金额62.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188.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长沙海关查获经中欧班列出口侵权货物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

  2022年2月,长沙海关隶属衡阳海关在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一批申报品名为“3.5吋机械硬盘”的货物疑似侵权,遂暂停通关并启动确权程序。经权利人确认,该批硬盘表面贴有“WesternDigital”品牌标识,涉嫌侵犯了其在海关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申请海关扣留。衡阳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硬盘,共计1000个,价值3.2万元。该批硬盘由某贸易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拟通过中欧班列运往乌兹别克斯坦。经衡阳海关查明:当事人出口1000个3.5吋机械硬盘上使用的“WesternDigital”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WesternDigita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衡阳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沅江市“3·05”非法经营案

  2022年3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交办线索,立案调查沅江市鑫德彩印有限公司涉嫌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案。因案情重大,3月5日,支队将该案件依法移送益阳市公安局。目前,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刑拘3人,取保候审7人。

  经查,当事人印刷、销售少儿非法出版物,全部读本无书号、无码洋、无出版社等图书标示,严重侵犯相关出版社及出版公司的版权。其印刷、销售非法出版物千万余册,库存约900余万册,非法销售金额达7400余万元。该案非法经营网络覆盖全国多省多地,产业链条涵盖出版、印刷、仓储、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是一起大型团伙犯罪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八、湘西自治州保靖县杨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是“SIEMENS”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打标机、有打印西门子“SIEMENS”商标标识程序的U盘、空白打标纸、电脑、印有西门子“SIEMENS”模块芯片、假西门子“SIEMENS”的模块塑料外壳及外包装硬纸盒等,制售假冒伪劣的“SIEMENS”模块产品。同年6月9日,保靖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查封,并对现场模块产品及制假工具进行了扣押。经权利人鉴别,被扣押的模块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所扣押的假冒西门子模块价格为28.1万元。同年6月17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2022年3月16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九、浏阳市有色金属粉末制造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原材料案

  2021年10月15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厂使用的“淮城天马”牌铝镁合金粉(生产商为浏阳市有色金属粉末制造厂)依法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产品铝含量、活性不符合《烟花爆竹用铝镁合金粉(GB/T 20209-2006)》标准规定。

  经查,当事人浏阳市有色金属粉末制造厂共生产该批次“淮城天马”牌铝镁合金粉120袋,货值金额4.6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765万元。

  十、长沙新流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5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接权利人举报,称湖南湘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湖南湘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系长沙新流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流量公司”)所有,新流量公司于2022年2月份从私人李某处购进“味远红芳”牌系列调味酱一批,并进行对外销售。截至立案调查时止,已销售系列调味酱共计142盒,销售金额1.337万元,剩余系列调味酱138盒,价值1.283万元。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味远红芳”牌系列调味酱系侵犯湖南佳元禄食品有限公司的第44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新流量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一、湖南省宇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4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涌分局告知函,反映湖南省宇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起,在未取得“东方红”图形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外包装标注“宇杰东方红”、内包装印有“东方红®”字样及图形商标的侵权乳胶手套。截止到2021年8月,共计生产乳胶手套32000双,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邵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十二、岳阳市湘阴县芦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24日,岳阳市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接湘阴县某酒店举报,称该酒店安装使用的开利牌螺杆式冷水机组系假冒产品,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芦某某通过私人关系,在对方未提供任何票据和资料、且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情况下,以23万元的价格购进一套标示有“carrier”商标标识的开利牌螺杆式冷水机组安装交付举报人使用,并收取货款28.6万元。经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及商标权利人美国开利公司委托人鉴别,上述开利牌螺杆式冷水机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7.2万元。

  十三、长沙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18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湖湘奥林匹克花园楼盘一期一栋顶层北侧设置“奥运五环湖湘奥林匹克花园”的奥林匹克标志、二栋对外广告墙上设置了“奥运五环湖湘奥林匹克运动城”的奥林匹克标志,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该楼盘开发商长沙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在楼盘内制作设置“奥运五环”“湖湘奥林匹克运动城”等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楼盘商业广告宣传等活动。且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于2016年9月被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实施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十四、郴州市全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2月3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权利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辖区内有人销售假冒“鄂尔多斯”品牌服装。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全某某租赁的某小区车库内发现标注“鄂尔多斯市”及相关注册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某小区车库内经营拼多多网店,从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购买110件标注“鄂尔多斯市”及相关注册商标的羊绒衫,并在其拼多多网店中销售。截至被查处之日,共销售羊绒衫8件,未销售的102件被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违法经营额2.948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权利人鉴别,上述标注“鄂尔多斯市”及相关注册商标的羊绒衫系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万元。

  十五、河北甄蓝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6月7日,常德市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接权利人举报,称石门县某商行(另案处理)销售的“北大荒盛世传奇”白酒和“北大荒沙巴克窖藏”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河北甄蓝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向石门县某商行销售了“北大荒沙巴克窖藏”白酒900件、“北大荒盛世传奇”白酒1100件,销售金额共计18.21万元。上述白酒外包装上使用与北大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大荒”白酒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装潢和图形,并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北大荒农垦集团只授权北大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北大荒集团”图案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让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至案发时止,石门县某商行已销售“北大荒沙巴克窖藏”白酒24件、“北大荒盛世传奇”白酒144件,剩余“北大荒沙巴克窖藏”白酒876件、“北大荒盛世传奇”白酒956件。

  当事人河北甄蓝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经营的商品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石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依法查封的涉案白酒1832件,并处罚款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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