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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农商行联合法院清账遭质疑

2014-01-15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呆坏账的产生势必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转,银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呆坏账本是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现实操作中,如果法院和银行联合成立所谓的“清收组”,专门用以清收呆坏账,法院的职能定位难免受到拷问,而如果在清收过程中,又出现瑕疵,民众自然会产生对银行与法院联合清收的质疑。

  江苏如皋人张有红遇到了烦心事。2003年初,因为自己所处房屋需要拆迁,他得到了一笔拆迁款,钱刚到他个人账上,就被如皋人民法院扣去四十一万多元,原来,他曾因贷款未还被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告上法院,判决业已生效。

  张告诉记者,上世纪九十年代,他已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老板。九十年代末,为了扩大生产,他买地建厂,准备大干一场,结果事与愿违,积蓄赔进去不说,还欠了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前身如皋农村信用联社207200元。尽管张多次积极偿还,但终因生意越来越差,最终无力偿还。2006年,如皋商业银行将张有红告上法庭,同年10月18日,如皋人民法院判决张有红偿还贷款本金177000元,利息121532元。判决生效后,张继续举债还款,截至2007年11月24日,张还欠银行本金171000元。此后,张再也没有还款,直到法院强制划转张的拆迁款。

  从2012年开始,张有红所在处开始拆迁,在房屋被拆迁后,他得到了五十多万万元的拆迁款。拆迁款刚打到张的账上,如皋法院就于2013年2月21日将431718元划走。5月10日,如皋农村商业银行为张出具了“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收入传票”两张,分别为本金171000元和利息244068元。

  张有红后来得知,法院之所以这么迅速地划走他的拆迁款,是因为如皋法院和如皋商业银行在几年前就成立了联合“清收组”。在张有红的指引下,记者在如皋法院找到了清收组所在的办公室。办公室没有任何清收组的标志,记者通过桌牌显示,这个房间是法警大队办公室。一位自称如皋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的孙姓工作人员正在此房间办公,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在这里办公,是为了协助法院执行已经判决的案子。“我在这里办公有三年了,去年大概执行了2.3亿,大约3000个案子。”孙并不回避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法院办公的事实,但他同时强调,清收组除了执行如皋农村商业银行的案子外,其他银行的案子同样执行。

  张有红不能理解的是,法院专门腾出办公室给银行用,到底法院为谁服务?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联合清收组办事效率很高,但办错了案子。

  张有红告诉记者,2006年法院判决时,他应还的本金是177000元,但在判决后不久,他偿还了6000元,也就是说他还欠银行本金计171000元。但法院执行的时候,仍然按照177000元执行,显然错误。

  另外,他对如皋农村商业银行给他出具的票据提出质疑。记者注意到,法院在2月21日划走款项后,如皋农商行直到5月10日才给张出具了两张手写票据: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收入传票,分别为本金171000元和利息244068元。他个人认为,这两张手写票据不属于正规票据,如皋农商行涉嫌将这笔资金体外循环,没有进入到农商行账户上。

  对于张有红的疑问,如皋农村商业银行一位张姓负责人接待了张有红。针对执行金额疑问,他表示将会同银行,重新进行核实;针对手写票据一事,他给张有红查看了农商行账目,显示该笔款项进入了农商行账户,不存在体外循环等违规事项。

  对于如皋农商行的解释,张有红并不满意,于是他又向中国银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进行了投诉。南通银监分局在答复中称:如皋农商行应退回张有红3169.72元。对于手写票据问题,答复称,该笔贷款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还款凭证应以法院文书为准,如皋农商行无需出具“现金收入传票”作为还款凭证,该传票不能作为还款回单。

  尽管南通银监分局针对张有红的投诉有了答复,但张有红依然不认同法院联合银行进行清收这一行为。有关法律界人士对这一模式也提出了质疑。他提出了三点看法:一、如皋农村信用社改制前,张有红的债务已经被作为坏账剥离了,但改制时有没有明确该坏账由谁来要款。二、法院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来执行,申请人恢复执行时本金多算了6000元,利息申请人已经明确固定,所以不存在本金扣减,利息就应当重算;三、法院后来在张有红追理如何计算的执行款时,让农商行算了一下,得出结论要退还2000多元,而这次南通银监会计算的又与农商行不一致,说明法院执行的准确标的,到现在都没有确定。该法律界人士最后指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专门为某个银行成立清收组,这本身就不符合法治精神,值得商榷。

  目前,如皋法院催促张有红去拿回多执行的款项,但张有红认为,法院和如皋农商行还是没有算清到底多执行了多少,拒绝了法院的催促。双方仍在僵持中。(中国质量万里行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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