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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即将通过 人格权、婚姻及遗产继承等惹关注

2020-05-21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离婚先冷静30天”、“禁止高空抛物”、“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该担何责”、“QQ号和游戏账号可以继承”……涵盖生活方方面面的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就引发网上热议。

  一直以来,民法典是一部“自带话题”的法律。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以来,各分编草案已历经三至四次审议。对比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各分编草案有诸多新变化,对所涉及的民事行为做出了新规定。

  2020年的全国两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我国民法典草案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构成。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增设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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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法编“备受关注”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社会各方关注度一直很高。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的条款大量反映了21世纪网络时代特点。比如,民法典草案第99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可以有效地预防网络时代的各种网络侵权。

  再如,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深度伪造以换脸技术为典型;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等的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2019年,一款名为“zao”的APP因存在隐私泄露风险而被关停。“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的状况,人格权编第1019条对此专门作出了禁止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朱巍认为,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自然人的传统权利被详尽地加以描述,充分体现出该法一切以“民众利益为中心”的立法宗旨。网络虚拟世界是自然人现实世界权利的延伸,现实世界所有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中都应有所映射。民法典实施后,人格权法编将成为网络人格权保护最重要的请求权基础。

  人大代表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其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先冷静30天”引发了网友们的争议,有网友认为如果想离婚,就没必要等待30天;也有网友觉得可以有这样一个时间,看看双方是否真的“冷静”想好了。

  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芈月传》作者蒋胜男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建议,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蒋胜男认为,这一条即为社会热议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引发了社会较大争议。条款出台的初衷本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被迫延长痛苦,甚至因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为冲突,很可能结果与良好初衷适得其反。

  如果强制全员实行“离婚冷静期”,那么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很可能给男女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比如一方利用“离婚冷静期”,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恶意借贷或者与亲友串通伪造借条、制造共同债务;加剧施暴、虐待、严重威胁等行径,毁灭出轨、家暴证据等等,使弱势一方陷入绝境。

  虚拟财产继承将有法可循

  早在1985年,我国就颁布施行了《继承法》,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很多条文已经落后。比如像QQ号、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到底能否继承?

  新的民法典草案增加了扩大遗产范围,删除列举内容;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其中“扩大遗产范围,删除列举内容”一项,具体来讲是将“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这种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改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种定义。

  因此,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网络货币等等这一类的网络虚拟财产,都是概括在里面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朱巍认为,虚拟财产在二审稿之前曾经被纳入到“物权”客体之中,经征求社会意见,考虑到虚拟财产存在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一刀切式的放在物权里非明智之举。在现有版本的民法典中,并未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性质规定,仅规定为“法律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在民法典继承法编中,删除了原《继承法》对可继承财产的列举方式,将“合法财产”全部纳入到可继承范围。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应属于继承范围。不过,一些虚拟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权属性,比如,微信账号既有支付信息和现金,也有通讯等社交信息。一般认为,网络账号的人身权部分,按照网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实名注册信息,不能随便继承账号。但账号中的财产权利,则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所以,虚拟财产并非是全部都能纳入到可继承财产中。

  目前,现有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态度是“接纳但不明确”,或许是以待后续特别法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不过,就我国法律体系看,最适合写明虚拟财产性质的法律非民法典莫属。

  朱巍认为,不妨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一步予以明确,区分人身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其中人身权利部分依照国家网信办相关法规以及网安法相关规定处理,财产权部分应按照具体性质,纳入到债权或物权体系。

  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情时有发生,真凶难确定也是致伤案件的难点。为此,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编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起草研究召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十多年前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就是一个争议焦点。坠物只是一个人的过错,如果要整栋楼的居民都来承担,那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作出修改,使得此类行为损害责任的分配与承担更为公正合理,从而为高空抛物的治理提供必要的立法资源。

  张新宝认为,相比现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编草案作了较多修改,涉及30多个条文,还增加了10多个新条文。修法期间,侵权责任编草案还针对高空抛物、网络侵权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备受社会关注。张新宝直言,网络侵权行为越发复杂,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重要的立法课题之一,应进一步强化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规定。

  与此同时,他还建言,随着AI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问题需引起重视,民法典应对此及早进行制度构建,以此避免侵权行为陷于“无法可依”的境况。

  此外,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凝聚了许多共识:其一,要对“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做出明确的区分,这两项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其二,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尤其是公安部门调查、侦查的责任;其三,物业要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把需要担负的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切实承担起来。

  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任务,历时五年编纂,这部被喻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私权保障和社会责任实现,随着两会的召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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