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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 新修订“标准化法”获通过

2017-11-22    中国质量万里行    记者 李颖    点击:

  已经“服役”了近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终于完成了第一次“大修”。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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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标准化法”自1988年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修订,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意义重大。

  针对社会上有观点认为,一些标准的修订、制定并不很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并不完全适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新的标准化法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对保证标准的时效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及时修订废止一些老化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并作了一系列规定保证标准的时效性。

  杨合庆表示,新“标准化法”一是明确要求对于保障安全和满足经济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标准的制定部门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二是发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并且赋予了很多的社会主体提出标准立项的建议。“这是法律专门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决定是否立项”;三是要求制定标准的部门要建立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信息反馈和评估的制度,及时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用新“标准化法”引领质量标准改革创新,首要的就是引领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创新。此次新《标准化法》改动比较大、“亮点”也比较多,很多的修改都与标准化改革密切相关,包括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等,这些新“标准化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修改,都将为我国的标准化改革工作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此次修订“标准化法”,调整了我国的标准分类,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团体标准,并就团体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等。

  关于团体标准的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规定: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从目前部分协会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来看,大部分是这样明确的,如中国调味品协会公布的《中国调味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明确:“中调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也有少部分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不允许随便采用。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联合会的同意;联合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联合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联合会批准授权。”

  由此可见,企业在采用团体标准时,需要关注该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了解机构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里有无限制性规定,必要时需要取得授权方可采用。

  取消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此次修订的新“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只允许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了一直以来存在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与此同时,国家也在进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其中废止和转化了很多强制性标准,如国家标准委发布的2017年第6号公告废止了《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第7号公告中《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还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此外根据修订的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五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并不影响现行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发布实施。

  删除了即行废止的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删除了原标准化法中第六条有关即行废止的条款。

  就目前而言,部分标准发布单位对即行废止的理解不一致,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017年23号公告中,QB/T 1981-1994《露酒》等2749项行业标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并不是在GB/T 27588-2011《露酒》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了行业标准QB/T 1981-1994。而商务部发布的2017年第21号公告,废止《SB/T 10003-1992 广式腊肠》等14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其中包括SB/T 10281-2007《肉松》等部分标准,在该公告发布之前早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并实施。

  另一方面,从商务部公众留言回复中看出:商务部认为肉松行业标准自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时即行废止,21号公告中并没有类似公告之日废止的描述。

  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公开

  此外,新“标准化法”还明确了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公开,国家将推动免费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此次修订的“标准化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实际上,国家标准委很早就已在官方网站公开了强制性标准文本,而推荐性标准文本公开始于今年3月。

  关于推荐性标准文本公开相关事宜,国务院于2015年3月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2017年2月,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要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全部免费公开。

  明确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此次修订的“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标准的“生命里”在于实施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标准化法”同样如此。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标准化在促进世界互联互通,便利各国经贸往来中作用日益凸显。

  新修订“标准化法”对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等相关规定,为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相比颁布施行近30年的原“标准化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无论是在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制还是在标准制修订具体要求等方面都作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调整。

  期待全社会共同努力,学好用好实施好新“标准化法”,用标准引领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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