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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市场监管部门“一二三四”重拳整治成品油市场

2021-08-16    福建市场监管    佚名    点击:

为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提出的成品油质量管控整改工作,今年上半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一整套工作方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深入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执法行动。

围绕一条主线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系统立足市场监管职责,紧紧围绕案件查办这条主线,突出查办重点,加大执法力度,着力通过查办案件,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截至2021年6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立案查处涉及成品油质量案件243起,罚没766万元,累计移送司法15起。

发挥两个效应

一是发挥综合执法效应。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集中优势资源,精准重点出击,凝聚工作合力,以务实高效的监管执法,全面推动成品油违法案件查办工作。二是发挥宣传影响效应。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组织策划,及时公布查办的案件,释放震慑效果,扩大办案影响。 

落实三项机制

一是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案件的指导,对重大案件及涉及阻力较大的案件挂牌督办;市、县各级市场监管系统协调抓好本辖区案件查办工作,对发现的重大跨区域线索,及时提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或组织查办。二是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外地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系统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相互支持,积极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协调工作。三是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密切与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将行刑衔接从执法后端移到查处前端,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构建了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规范有序的良好衔接机制。

严查四类违法

一是涉嫌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齐全手续的成品油案件。二是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成品油案件。三是涉嫌计量违法案件。以查处加油机短斤少两等损害消费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为重点。四是涉嫌其他违法案件。以加油站标识、促销活动以及企业宣传中存在商标侵权、仿冒、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为重点。

5起非法经营成品油典型案例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柴油

涉案商家:厦门新油源西井加油站

处罚金额:315193.46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VI),被检出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0#车柴(VI)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的上游供应商和运输企业进行全链条核实追溯后,发现油品运输企业为了节约运输成本,在运送汽油后未对油罐进行规范清洁即运送车用柴油,导致车用柴油中混入少量车用汽油。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柴油的货值和销售金额均为196995.9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074.0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柴油的行为,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厦门新油源西井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已售出产品销货款196995.91元,罚款人民币315193.46元。

使用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成品柴油准备运输到工地进行销售

涉案人:余某平

处罚金额:23000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使用中型罐式货车装载730kg(公斤)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成品柴油,准备运输到工地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成品柴油相关合法来源手续。经查实,该成品柴油于2021年1月14日晚上在云霄县列屿镇滨海大道青径村路段向流动的油贩购进,当事人在明知该成品柴油无合法来源手续情况下为牟利仍以每吨4300元价格购进730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漳州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余某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在扣无合法来源手续柴油730kg,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3】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进口0号车用柴油

涉案人:梁某

处罚金额:12000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以每升3元的价格向修车过路的大车司机购进约3吨的进口0号车用柴油。之后将购进无合法来源的进口0号车用柴油存放在蓝色的报废车上和白色厢式货车上,共计2.75吨用于经营。该批查扣无合法来源油品为过路货车司机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陈述过路货车车牌号没有刻意去记,导致该案油品来源无法查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0号柴油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梁某经营的无合法来源的进口0号车用柴油2.75吨,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柴油

涉案人:梁某

处罚金额:15946.32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VI),经抽检发现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9147-2016)车用柴油(VI)“0号”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柴油货值金额为10630.88元,因当事人在卸油时被派出所当场查获,并未交易成功,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南平市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吴某停止销售,没收柴油2.35吨和加油机壹台,并处罚款15946.32元。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

涉案商家:平潭县流水廷汉

处罚金额:36514.20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硫含量严重超标,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6514.20元,违法所得为8909.4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09.46元,并处罚款36514.20元。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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