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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加油站”,四男子销售伪劣柴油被判刑!

2021-08-16        沙县法院    点击: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4名被告人因销售伪劣柴油,被沙县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选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购买的柴油不合格的情况下,与陈某庆、陈某美(另案处理)、方某、邱某4人合谋,先后租用三明市梅列区羊口仔某民房、大田县广平镇东景村某民房及沙县高砂镇龙江桥头附近民房作为加油点,非法销售伪劣柴油。其中由被告人陈某选负责联系购进柴油和运输,由被告人陈某庆、陈某美(另案处理)负责加油点的管理及销售,被告人方某、邱某帮助运输柴油。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经侦大队在被告人陈某选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羊口仔的加油点共查获柴油21.91吨。经认定,被查扣柴油的价值合计174743元,且被查扣的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被查之后,被告人方某明知被告人陈某选销售不合格柴油,从2019年6月份开始,仍同意帮助被告人陈某选共同经营该加油点。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邱某在明知“阿伟”销售给被告人陈某选的柴油是不符合标准的柴油的情况下,仍同意帮助运输,还雇请驾驶员运载柴油。2018年12月13日凌晨6时许,运送柴油的改装水泥罐车到三明市梅列区羊口仔加油点被沙县公安局查获,查获柴油28.33吨。经认定,查获柴油价值为21.3608万元,且该28.33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2019年7月9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陈某美(另案处理)经营的加油点查获未销售的柴油16吨,经认定,被查扣柴油的价值为117400元,且该16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方某在运输柴油到高砂加油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加油点共查获未销售柴油11.37吨。经认定,已销售柴油3.07吨的价值为22441.78元,未销售柴油11.37吨的价值为83115元,且现场扣押的11.37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选、陈某庆明知其销售的柴油为不合格产品而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陈某选已销售金额22441.78元,尚未销售金额588866元;被告人陈某庆已销售金额22441.78元,尚未销售金额83115元;被告人方某明知他人销售不合格产品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帮助运输伪劣柴油已销售金额22441.78元,尚未销售金额98362元;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销售不合格产品,仍帮助他人运输,帮助运输伪劣柴油金额213608元;被告人陈某选、陈某庆、方某、邱某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决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选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陈某庆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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