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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山东省工商局从山东实际出发,以“一户多档制”、“实名登记制”、“证明登记制”、“标牌公示制”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为重点,核心实现可溯及监管,积极开展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四项制度”把食品从进入市场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工商监管的范围。

  “一户多档制”促使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自觉同主体资格合法的供货商依法签订合同,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有效进货凭证,把好食品进货源头关,杜绝没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生产商加工的食品进入市场,并且出现问题时责任明确,能找到进货源头,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经营风险,得到了广大食品经营户的积极响应。

  “实名登记制”通过挂牌上岗和培训的形式,强化了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常识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自觉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

  “证明登记制”实现了工商部门对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的身份状况、经营状态及加工销售食品等内容的动态管理,现场登记并由当事人确认,弥补了农村集贸市场监管的空白,强化了对这一监管相对薄弱领域的监管力度。

  “标牌公示制”针对裸散食品没有包装、没有明确生产标准,或者其标准很难为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以标牌的形式,把食品名称、生产(加工)地点、主要原料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销售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向消费者公示,并且要求经营者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使消费者在购买时对商品的状况一目了然,确保了食品的卫生。

  实践证明,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真正实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可溯及监管。今年5月,德州乐陵市杜长兴等6位农民赶集时购买了熟肉制品,食用后发生集体中毒住院。接到举报后,乐陵市工商局立即调阅当天集市熟食经营户的现场证明登记记录。经查证,中毒事件是由该市某村村民顾某销售的熟肉制品亚硝酸盐严重超标而致,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经工商部门调解,6位农民获得了1.2万元赔偿。

  工商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迅速反应和有效处理,得到了当地群众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赞扬。同时,四项制度的推行激发了工商监管队伍的活力,摒弃了“命令———处罚———服从”的传统行政模式,实现了行政管理从注重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的转变,有力地推动了执法监管理念和模式的转变,促进了社会整体和谐。

  在四项制度推广地区,农村食品市场脏、乱、差的状态得以有效改变,经营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农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经营行为的规范也给经营者带来了更多的客户、更高的销售额和更大的利润,提高了经营者自觉实行“四项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据统计,今年以来,山东省农村食品违法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30%。截至9月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93.7%的批发市场、80%的集贸市场、99.4%的商场、98.7%的超市食品经营者建立了进货索证索票制度,72.2%的乡镇食品经营店、76%的街道食品经营店、89.2%的社区食品经营店建立了进货台账制度,有效地提升了全省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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